“井田制度”是西周国家的经济基础,与“宗法制度”有着紧密的关系。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即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的身份,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了各个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底范围内,又有着最好的权力。这就形成了“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的局面。

在诸侯国君的统辖范围以内,诸侯国君再将部分可耕种的土地,分封给了卿大夫,进而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又将所属范围内的土地,分封给士。这样一来,各级贵族各自成为了所受封地的实际占领者,世代相承,并形成了层层相属、大小不一、比较稳定的经济单位。

西周时期的良田,大多集中在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即所谓的“国中”。“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写的就是在镐京郊外的南山的辽阔原野里,有由周王室主持开垦的大片良田。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照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汉儒记载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周代井田。

井田的疆域,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天三十一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这是当时的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单位的方式。

对于郊外比较荒凉的地区开垦不久的一些田地,就依据土地的肥瘠和政治的程度,进行合理的休耕轮作。所谓的“三年一换主(土)易居”,指的就是这一类需要休耕轮作的田地,还留着定期分配的遗制。

耕作井田的农夫,笼统地被称作是“庶人”或者“庶民”。所谓的“庶人力于农穑”,就是指此而言。这些耕作农人,都以夫计,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臣下时,是把他们成批地作为物品赐予的。

农夫们会在那些“南亩”的大田上,进行集体耕作。“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就说明了在周成王的号令之下,由百官督促着成千上万的“农夫”,挥动农具,在大田里劳作。这些“农夫”,便是那些“终于千亩”的“庶民”。

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规模当然比周王室或者公示的“国中”要小得多。为他们种田的“庶民”,其家室大多集中在采邑里。这些“庶民”,常年在田间劳作,饭食要由妻儿送到田间,而自己则歇息在田间的“芦”(一种临时搭的茅草窝棚)里,直到秋收完毕,才能回到自己矮小破烂的家,与妻儿一同过冬。他们在过冬时,还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采桑、养蚕、织帛和缝制衣服,不停息地劳作。每年年终,“公子”在祭奠神主的时候,会把他们都召集到“公堂”里面,等到他们高呼完“万寿无疆”的祝辞以后,赏赐一觞春酒给他们,表示对他们的慰劳。

一般贵族,除了按照等级,各有封地之外,还会按照职位,分得一定量的土地作为俸禄。这就是“官宰食加”。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宅隶食职,官宰食加。”《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所谓的五十、七十、百亩,是指夏、商、周三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一夫所能耕作的田亩数量有差异,而征收比率,则都是按收获量十分取一。周代一般都是按一夫百亩来疆理田地的,其贡税的征收,通称为彻法。

在“井田制度”之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土地,不经周王室或者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鬻”。西周中晚期以后,一些贵族在“公田”之外,又驱迫农夫开垦荒地,增加分外的土地。有时,周王室也会将一些未开垦的荒地或者山林,随意赏赐给下级贵族。因为这些田地不属于“公田”,不征贡税,所以周王室实际承认他们私有这些土地,称为“私田”。

和过去一样,西周时期也有不少的自耕农民。他们大多是各级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大都在所属宗子的居邑附近,拥有一小块耕地,过着比较独立的经济生活。不过,他们也要向宗子缴纳一定的贡物和服一定的劳役,对粽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这些自耕农和都邑中的其他人民统称为“国人”。另外,还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隶,在远离都邑的荒野地区,逐渐地脱离了贵族的羁绊,垦辟出了一小块田地,建立起了自己的家世,取得了平民的身份。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样的自耕农开始日渐增多,助长了私田的发展。这就成了在西周社会内部的一种对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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