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和的远洋航海活动停止后,明朝就无力动用庞大的人力物力去恢复东南亚的海道交通并招徕朝贡。至正统时期(1436-1449),迫于国力渐衰,明朝也不再对海外国家朝贡使团进行护送,这使得海外诸国来华的海上风险加大,导致“贡使渐稀”。到弘治时期(1488-1505)又开始对海外国家朝贡使团的“附进物”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政策,海外国家的朝贡贸易利益减少。“大都海外诸藩,无事则废朝贡而自立;有事则假朝贡而请封”。本来藩国所谓的“慕义”纳贡之举主要是出于进行商业贸易而获利,一旦无利可图时,官营的朝贡贸易就失去了重要的维系根基。

宣德后官方贸易的衰落

为打击私人贸易,海禁仍未消除,明朝与日本、东南亚诸国的贸易几乎断绝。 琉球因其中转贸易,在宣德(1426-1435)至嘉靖(1522-1566)时期的朝贡贸易中十分重要。一方面,琉球的中转贸易可以缓解明王朝对“夷中百货”的需求,另一方面明王朝可以通过琉球与日本、东南亚各国建立起间接的联系。因而,这一时期,明朝和海外朝贡国家的朝贡贸易主要是靠琉球的中转贸易维持的。因而笔者就以琉球的中转贸易为例考察明政府在朝贡贸易的衰落时期的海外贸易控制。

海禁的强化与琉球的海上中转贸易

琉球地处中国、东南亚、与东北亚海上交通要冲,地位十分重要。明朝成立之前,琉球本岛存在着三个分立的政权:位于琉球本岛的南部的南山政权、中部的中山政权和北部的北山政权。明朝成立后,这三个政权分别同明朝建立了密切的朝贡关系。琉球是一个小国寡民的海国,主要从事中转贸易,“欲贸中国之货以专外夷之利 ”。这样通过与暹罗、爪哇、满剌加等国的中转贸易,琉球将中国同东南亚各国联结起来。琉球这种海上中转贸易的发展和明朝的海禁政策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讲,当海外诸国朝贡贸易出现衰退,政府又要加紧海禁打击日益兴起的私人贸易时,琉球的海上中转贸易就成为明政府在这一时期内推动官营贸易并从中获利的重要手段。

海禁的屡次重申

远洋活动停止后,官方的朝贡贸易开始衰落。这时候,民间走私贸易活跃起来,在官僚地主中逐渐产生了许多违法之事,如冒充贡使、下海通商等。因此到宣德时政府又一次颁布了禁令。《明宣宗实录》载“已末,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

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者,一体治罪”。弘治时期又进一步规定:“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

到嘉靖三年(1524)四月又予以重申:“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升以上例;交接番夷互市……如川广云贵陕西例;私交番夷收买禁物者,如会同馆内外军民例;揽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如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事泄律,各论罪。”嘉靖四年(1525)又申令:“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到嘉靖二十年后,海禁更加严格,甚至禁止捕捞鱼虾。 分析宣德后明政府实施的海禁可以发现,政府对海禁的形式、内容以及出发都更加严格,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海外朝贡国家的朝贡次数。为了保证明朝对海外物品的需求和朝贡贸易的利益,明朝大力的扶持琉球。

明朝与琉球交好的一个主要原因

事实上,明朝与琉球交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欲借琉球的中转贸易地位,推进帝国朝贡贸易的发展。早在洪武、永乐期间,明朝就给予琉球许多特殊的朝贡贸易地位待遇,主要有:专门拨给琉球三十艘海船供其使用;对于琉球的硫磺和马匹的进贡,准许一年两贡,甚至是三贡。如琉球的朝贡次数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如从 14 世纪至 15 世纪,琉球对明的朝贡次数先后共达 171 次,据各国之首(参见附录三);琉球使团携带的附进物也可以不拘期限地在会同馆和福建市舶司与中国商人进行互市。到宣德时期,琉球的中转贸易地位更加重要。

以香料为主的琉球与东南亚的中转贸易

在明政府的大力扶植下,琉球国的航海业在明代宣德(1426-1435)至嘉靖(1522-1566)年间迅速壮大。琉球的贸易船只在中国与东南亚诸国之间来往频繁,占据着十分有利的位置。除了硫磺和其它土产外,琉球朝贡的贡品主要通过与南海国家的贸易购得,其财政收入则主要依靠对明朝的朝贡。他们把中国急需的胡椒、香料等贩运到明朝作为贡品,然后把明朝赏赐大量的丝绸纺织品、陶瓷制品贩运到日本、朝鲜等国,从中经营着三角贸易。

早在明朝洪武五年(1372),琉球首次入明朝贡时,所献方物中就有胡椒、苏木、香料等东南亚物产。据《明会典》载,琉球对明代的贡物有马、硫磺、苏木、胡椒、螺壳、海巴、刀、生给铜、锡、牛皮、折子扇、磨刀石、玛瑙、乌木、降香、木香等。185弘治十五年(1502),市舶司衙门进行大规模扩建。管辖琉球朝贡贸易的福州市舶司仅贮存货物的香料仓库三间、苏木仓库三间、硫磺仓库三间。可见当时琉球与东南亚各国的贸易规模较大,而主要交换的物品就是中国所需的各类香料。这在中国的史籍上也多有记载,下以分别以琉球和暹罗、爪哇、满剌加之间的贸易往来为例。

暹罗位于中南半岛,是东南亚航道重要的支线。当马六甲为中心的主航道受阻时,暹罗就和其他几个支线一起担负起整个地区贸易的运转。暹罗的物产也比较丰富,盛产大米,据《明史·暹罗传》记载,其国内的香料资源也颇为丰富。其贡物主要有安息香、罗斛香、速香、檀香、黄熟香、降真香、乳香、树香、木香、丁香、乌香、胡椒、苏木、肉豆蔻、白豆蔻、荜茇、乌木、大枫子等等。

据《历代宝案》记载,琉球和暹罗最早联系是在洪熙元年(1425),其交往主要是海上商业活动的结果。 琉球国王至暹罗的咨文记载:“琉球国中山王为朝贡事,照得本国稀少贡物,为此今遣正使……装载瓷器,前往贵国出产地面,收买胡椒、苏木等物回国,谨备进贡大明”。 景泰元年(1450),礼部奏称,琉球国通事程鸿等通报明廷,称琉球的朝贡船只在朝贡后想到暹罗国收买苏木等物,但是中途遭遇大风,致使船只损坏无法回国。

琉球的朝贡

琉球通事欲将明朝赏赐采币等物购买木材,请工匠重新造船返回。通过这两条记载便可窥探明朝的朝贡贸易对琉球中介贸易的影响。琉球了解胡椒、苏木等香料为中国所需,又因琉球本国不产香料,只得南下交换。值得注意的是琉球的朝贡和南海置易通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即先入明朝贡而后直接用明朝的赏赐与东南亚各国进行贸易,然后满载香料而回。如此频繁的香料贸易,可见其背后的贸易利益相当客观。

琉球和爪哇于 1430 年建立联系。据《历代宝案》记载,从 1430 到 1442 年间琉球向爪哇遣使的咨文。中国史籍亦有记载,如正统六年(1441),巡按福建御史郑顒等奏称,琉球国通事沈志良、使者阿普斯古驾船载瓷器等物,往爪哇国买胡椒、苏木等物,但是仅到东山就遇到强风,致使桅折损无法前行,只得妄称进贡进港修理。琉球和爪哇的贸易和 14 世纪满者伯夷王国的贸易地位不无关系。 早在 12 世纪左右,印度尼西亚全境的商业就得到较大的发展。当时阿拉伯人和整个群岛进行的广泛贸易,他们到岛上购得胡椒、香料和贵重木材。

三佛齐灭亡后,爪哇完全掌握着资源丰富的马来群岛及马六甲海峡等以西的货源,香料和稻米贸易也主要操在爪哇人手里。当时运往爪哇的货物“有万丹的胡椒,……有马鲁古群岛的丁香、豆落,小巽他群岛的檀香,……而中国人则从更远的地方运来瓷器、玉石和绸级。从遥远阿拉伯来的船只则饭来印度的粗细棉布、波斯的宝石和钻石。”当时爪哇进贡的货物中,仅香料、药材就多大几十种。其中仅香料就包括:胡椒、苏木、奇南香、植香、麻膝香、速香、降香 木香、乳香、龙脑、乌香、丁皮、黄熟香、安息香、蔷薇露。琉球和爪哇的贸易往来,也主要目的是为了置办入明的贡物,交换物品仍然以各类香料为主。

琉球和满剌加之间的贸易

琉球和满剌加两国之间的贸易较为频繁,商旅来往密切。据《历代宝案》中记载,在琉球与满剌加通商的 50 年间,琉球与满刺加的交往以成化年间最为频繁。成化(1465-1487年)年间,琉球至满剌加的咨文共计有十件,分别在元年一件、三年两件、四年一件、五年一件、六年一件、八年两件。期间,琉球向满剌加的航船次数达八次。另有琉球至满剌加的咨文两件,分别在天顺(1457—1464 年)七年一件、八年一件。满刺加致琉球的咨文共六件,也均在成化年间,分别为为成化三年一件、五年一件、六年一件、十六年两件和十七年一件。

最后阐述

琉球和满剌加最早的咨文是在天顺七年(1463),琉球国王尚德(1469-1471)致素丹芒速沙的。咨文中说,琉球欲遣使往满剌加,出带有献给满刺加国王的离去之外,还装载着大量的货物前往交易。中国史籍中也有大量关于琉球与满刺加通商的记载,在成化九年(1473),琉球中山王舅武实来朝贡时奏称“……武实复奏,国王常遣人往满刺加国收买贡物,被风坏船,漂至广州,有司转送福建,侯臣等同还,乞自备工料修船回国。”弘治十六年(1503)琉球国王派遣吴诗等乘舟到满刺加国交易,途中遇到大风导致货船损毁,吴诗等 152 人漂至海南获救。最后的一张执照是在正德六年(1511)。其与满刺加的通商一直到葡萄牙殖民者人侵马六甲时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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