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的管理可分为军事权和治民权,上文中提到,楚国中央政府为遏制地方势力的扩张不允许封君拥有军权。因此,封君制下的封君封地内,军事权被收归楚国政府所有。在封地内,也有拥有较为完善的行政、经济、司法组织,以管理封地各项事宜。郑威先生认为,至少在战国前期,封地内的大部分权力被封君掌控,而到了战国后期,封地的管理权被收归政府,封君对封地的影响力受到了限制。楚国的封君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吴起变法以前,关于封君封地内的职官资料记载较少,史料中提及“令守於国”,孟胜善于守城,阳城君就委任他驻守封地,可见此时的阳城君拥有对封地内的绝对控制权,这一点在他谋反获罪后,“荆收其国”也可看出,阳城君在封邑内有绝对控制权,俨然为国中之国。吴起变法后,关于对楚国封君封地管理的记载逐渐增多,近年来,随着大量考古资料的出土,可查的相关资料越来越多。

封君封邑内的邑、里、州

封君的邑、里、州,依据邑名之前是否缀联有其他限定性的名词,将楚邑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只记邑名本身,一类则在邑名前缀联有地名和官爵名”,对第二类的整理,发现有部分属于封君的邑,这些邑应该是直属于封君个人的邑;里也有阴侯之东身之里等。邑位于乡野之地,是一种地域概念,是地域政治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可由国家配给并回收,在邑中设有官吏,长官称为邑公;一般为城邑内的基层地域组织,长官称里公,邑、里之间并无之间隶属关系,或为同一级别的组织单位。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封君的封地内,城内的基层组织为里,由里公管理,而城外的乡野之地,以邑作为基层组织,由邑公管理。

封君的封地被统称为州,州之下分里和邑,形成两级基层管理组织。顾久幸先生通过对包山简语言措辞的分析,也认可这一观点,她认为“州、里属于上下级关系,包山简的记载中,州加公均在前,而里公一般在后。在同时出现‘州加公’和(州里公’的时候,里公总出现在州加公之后,但出现‘州里公’后,则不会再出现‘里公’,可见州加公与里公为上下级关系”。“州加公”与“里公”的上下级关系的观点,陈伟先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简书中所见里公,皆与治安执法有关,读里为‘理’或‘李’,看作州、里中司掌治安的官吏,应该是适宜的。

如然,更能看出里公并不必定设于里中,某某之州里公的称呼并不意味着州下辖里”。郑威先生也对刘信芳、顾久幸先生的观点也提出了质疑,他通过对包山简的整理分析,认为包山简文中并未出现“州”下辖里的记载,通常记载某人所属的基层单位,多以“某里人”或“某邑人”的形式,“大臧之州人”,可以推断里、州并无隶属关系,或者均为基层组织。,在封地内,里为城邑内的基层组织,邑为乡野中的基层组织,州也属于基层组织,但与里、邑还是有所不同。“邑三百家”应为封邑,“税三百家”则是食邑。

秦国变法后

秦国的贵族受封者不仅能获得封地,还会获得赋税。楚国的封君拥有属于自己的封地,而在包山简中出现的如邸阳君之州、鬲君之耆州、襄君之州等,应该属于楚王赏赐给各封君的食邑。包山简中还多次提到一个官名“左尹”,“左尹命漾陵之邑大夫对州里人阳考缶之与其父阳年同室与不同室……”,“左尹”在战国时期是楚国中央政府掌管司法的职官。

在春秋时期可率军出征,属于楚国的军事官员,但春秋时期楚国官员普遍能参与政事,亦可带兵从事军事活动,尹子文、子玉都曾作为军事统帅,带兵出征,而且楚国政权中,专职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为“司败”,那么左尹是否为全权负责司法事务的中央官员,其职权有待进一步考证。左尹属于中央官员,左尹能直接命令邑大夫干涉州中事务,可见左尹对于州拥有管辖权,州归中央政府管理,封君在食邑之州内获得一州之税,但却不得干涉食邑州的管理。

封君封邑内的职官、机构设置

楚国的封君拥有封地与食税州,但食税州的管辖权归属政府,封君的管辖权仅限于封地内,而且封地的军权被收归中央,部分行政权也被政府接管,封君的实权并不大,仅保留了经济上的特权。在春秋时期,司败一职属于司法类官员,而上文提到,战国时期的“左尹”一职为楚中央政府官员,也负责司法事务,且能直接命令地方官员干涉地方司法事务。那么,“司败”的职权在战国时期可能发生了变化,郑威先生认为:“封君之司败需听命于左尹与其他高级官员”,但并没有指出封君之司败的具体职责。“射旮君之司败受旮”,“受旮”指受理各种诉讼的时间,及初步审理结论的结论,并进一步认为战国时期的司败为楚邑记录各种诉讼时间及初步审理结论的官员,封君之司败也应具备这一职责,但是观点没得到普遍认可。

战国时期,楚国封君在封地的特权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直接征收所属封邑的赋税,当然是封君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鄂P启节”铭文中记载,楚怀王命令大工尹遣人铸造金节发给“鄂君启之府”,规定除“毋载金革篇箭以外,所有贩运物资经过关卡,“得其金节则母(毋)政(征),”就是凭节一律免税通过以上研宄分析,不难看出楚国的封邑制与封君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鲜明的区别。

国家层面看

封邑制与封君制均是国家为巩固统治,在地方上推行的管理制度,且都属于分封制。在推行之初,对巩固楚政权有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国家的发展,弊端也逐渐显现,成为国家进一步发展的毒瘤。而在分封制之外,楚国所推行的县制也同样对楚国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均实行分封制以加强统治,但与其他诸侯国不同在于,楚国受封阶层始终未能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从而左右楚国的政局。楚国在春秋时期所实行的封邑制,受封者人数较少,在前期受封对象多为楚国宗亲贵族,后将范围拓宽至功勋大臣,后为了强化边境力量而再一次分封了少量外来特定贵族。

结语:

除了少数受封者,绝大部分的封邑均不可以传承给下一代,且受封地多位于楚国的偏僻之处。到了战国时期,楚国所实行的封君制,在前期拥有较强的实力,但通过不断的政策调整,特别是吴起变法以后,楚国封君阶层实力大减,封君在封地内仅保留部分经济特权,行政与军事权力被收归楚中央政权,政府委派官员管理封地事务,且受中央相应官员的节制。但与封邑制相比,楚国的封君数量极大,虽然仅拥有经济特权,但到了战国后期,这种经济特权也引发了楚国的社会问题,对楚国后期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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