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变迁问题的研究,大都是从政府机构的设置与变化角度进行的。例如,一般认为,君权的绝对化只适用于明清两朝,明朝以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皇帝专制,原因在于:明朝以前,宰相制度对皇权构成一定的制衡,使皇帝无法专制;明朝废除了宰相制度,没有了制衡力量,皇帝才真正实现了专制,至于明朝的内阁和清朝的军机处不过是皇帝临时性的秘书班子。这个观点只是说明了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变迁的表面原因,没有说明深层原因。

真正阻碍皇帝专制的不是布衣出身的卿相

而是贵族势力。这就涉及布衣入仕制度。因此,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变迁的深层原因,有必要从布衣入仕角度进行研究。艾森斯塔得认为,中华帝国是“文化取向与目标的政治体系”,这种政治体系表现在统治者内部事务政策上就是以“创置—聚敛性和调节性政策为特点,促进性政策却非常之少。调节性政策大量地用于维护社会政治现状”。分析中华帝国政治体系的文化取向与目标,也需要从布衣入仕角度进行,因为,正是汉武帝以后历代王朝大量录用了精通儒家经书的布衣之士为官,形成“士大夫政府”,才使中华帝国政治体系具有了这一特征。

一、察举、征辟与太学制度的建立与西汉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  西周的政体是封建制,实行的是世卿世禄的任官制度。在这种任官制度下,只有贵族才能担任并且世袭官职,布衣没有做官的资格。布衣能够担任官职出现在战国,战国时期的士基本上属于布衣阶层,士入仕从根本上颠覆了世卿世禄制度,大大促进了各诸侯国官僚制和郡县制的建立。随着官僚制和郡县制的建立,各诸侯国相继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有“虎狼之国”之称的秦国不但扫平六国,一统天下,而且创制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君主专制政体,成为以后历朝效法的基本政体模式。但这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却在“二世而亡”。

至于秦亡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秦的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这种观点只是说明了秦亡的直接原因,而并未揭示内在的、根本的原因。如柳宗元在其《封建论》中所说,秦“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无独有偶,近代章太炎的《秦政记》也说,秦之“卒亡其国者,非法之罪也”。秦政制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奉行“以吏为师”并实行“焚书坑儒”之酷法。由于这个原因,终秦两世也没有建立起布衣入仕的制度。当然,这并不是说秦没有选官制度,而是说秦没有兴学养士,没有选拔儒士为官。秦代的选官制度是军功爵制。所谓军功爵制,简单来说,就是按照“甲首”(战场上割下敌人的头颅)数量进行升官晋爵的制度。

这种选官制度选拔的不是士人

也非贤者,而是获得军功者。由于没有建立布衣入仕制度,以至于秦没有形成“士人政府”,使秦政失去“文治”精神。这才是秦亡的根本原因。秦朝没有建立“士人政府”,那建立的又是什么政府呢?是“文吏政府”。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述:“(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文吏类似于西方现代文官体系中的业务官,他们受过严格的文书、法律训练,只知道按照法律进行管理。因此,秦朝的文吏又称“文史法律之吏”,依法治国也就是以“吏”治国。而秦朝的法律又严酷、刻板,一点弹性也没有。陈胜、吴广等戍卒揭竿而起,成为秦朝灭亡的导火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秦律的刻板、严酷。如《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斩。”秦朝“文吏政府”建立的指导思想是以李斯、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说。法家将人的本性视为恶,主张对吏、民统治用严刑峻法,如夏曾佑所说:“夫性既恶也,则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其天性本无所谓忠、孝、慈、爱者,而弑夺杀害,乃为情理之常,于此而欲保全秩序,舍威刑劫制,末由矣。”建立在法家“性恶论”基础上的秦朝“文吏政府”,坚持的是权力中心主义原则,追求的是行政安全优先。就是说,皇帝安排吏治,首先考虑的不是顺天应民,实现行政正义,也不是提高行政效率,而是确保大权在手,居重驭轻,强干弱枝,防止权臣窃柄、君位架空、君权旁落,以致使法、术、势失灵而危及“家天下”。这与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儒家吏治观不同。

儒家吏治观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

主张行政正义优先。秦朝的“文吏政府”违反人道精神,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后的历朝历代都比较注意反思秦朝速亡的这一教训。汉初,中央政府官僚大都是军功贵族,如曹参、樊哙、夏侯婴、王陵、陈平、韩信、周勃、灌婴等,这些人大都凭借军功获得高官厚禄;在地方政权中,军功出身的官员也占据主要地位,很少有儒生出任郡、县长吏的。这个时期的汉朝政府还不能称作“士大夫政府”,只能是“军吏政府”,其行政运行依然承袭秦朝的文吏机制。

所谓“汉承秦制”,主要就是指对秦文吏制度的继承。汉初“军吏政府”的形成,一方面与最高统治者如文帝、景帝及窦太后尚黄老之学、不好儒术有关;另一方面与当时天下初定,国家没有条件兴学养士有关,“尚有干戈,平定四海,亦未皇庠序之事也”。元光元年,汉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标志着汉朝正式建立了察举制度。察举,就是地方官员有权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如“贤良”“方正”“孝廉”等,向朝廷推举合适的人才。汉代察举科目一般分特科和岁科两大类。特科为不定期下诏察举,包括“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等,这种察举科目还要经过皇帝策问,然后才分等授官。岁科为每年定期察举,包括孝廉和秀才(东汉因避刘秀的名讳改为茂才)。

孝廉为郡国所举,被举者要进入郎署担任郎官,承担宿卫,孝廉的来源有吏有民;秀才为州刺史所举,举后直接任命为县令、县长等,其来源一般是现任官吏。征辟与察举相反,是自上而下的选拔。天子的选拔叫“征”,天子之征只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有时与察举混淆不清。真正经常实行的叫“辟”(也称辟除),即公卿和秩两千石可以自行按需要选拔属吏。在两汉这是一种范围广泛而又十分重要的入仕制度。被征辟者可以是察举的对象,即人才先征辟后察举,也可以不是。不过,被征辟的人要想走向高位,往往要通过察举这一关。

汉代察举与征辟的标准是“四科”

即“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四科”可以简单概括为:德行、明经、明法和治剧。从“四科”可以看出汉代选官的对象:“德行”和“明经”对应于儒生,“明法”和“治剧”对应于文吏,反映了“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不过,随着统治者对儒家学说的重视和提倡,原来的文吏(刀笔吏)经过经学的熏陶,逐渐变成了士大夫。

结束语

除察举、征辟外,汉朝还从学校通过考试选拔官吏。西汉在中央政府设立太学,以五经博士为教官,以儒家经典为教材;进入太学的多为平民子弟,称博士弟子。博士弟子每年进行一次考试(称作“射策”,把问题写在简策上面,翻过来,被试者随意取出一种或两种解答),朝廷根据考试成绩分别授予他们不同官职(中甲科者可任郎中,中乙科者可任太子舍人,中丙科者可任太常掌故)。太学生通过射策出仕为官的做法,将培养人才与选拔人才结合起来,开了后世选举与教育相结合的先河。不过,西汉布衣之士经由太学培养,通过考试入仕的还未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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