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都于南京。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了这部《临时约法》,正式开始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共7章56条。
《临时约法》仿照西方民主“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临时约法》规定,在国家机构体制上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临时约法》 第六章是关于“法院”的内容,主要有: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则由法律另行规定;实行公开审判,但妨害安宁秩序的得秘密进行,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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