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对经济(上)
夏朝末年,居住在黄河下游的商人逐渐强盛,势力迅速扩展到黄河中游和环渤海湾地区。
商族本来是一个古老的东方部落,远祖叫契,据传说是著名的部落联盟首领帝喾的后裔。契协助夏禹治水有功,始封于商地。后来契的孙子相土又为夏王朝建功立业,同时发展了商族的经济与文化。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商从夏朝的属国变为夏朝的强大对手,终于在公元前17世纪时推翻了夏王朝,建立起地域更为辽阔的商朝。商王朝的第一代君主汤,在消灭了以夏桀为首的夏代奴隶主贵族集团之后,又屡伐周围的一些小国,平定海内,建都于河南省黄河南岸的重要城市毫。商王朝统治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黄河流域的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并且促进了长江中下游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兴旺,开创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商代已经具有相当发达的文明,甲骨文、青铜器和城市,构成了商代文明最突出的特征。作为奴隶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代的经济制度已基本完备,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
1.商代的土地制度
在夏代,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度还没有完全解体。到了商代,这种土地制度转化成以商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度。
商朝的土地归王所有,一部分土地由商王分赐给其他奴隶主作" 封邑" ,供臣下享用。商王自己直接掌握着许多土地做为王室的田庄,役使大批奴隶,并征发很多平民从事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农业生产中采用的制度是井田制。
井田即由比较规整的沟洫灌溉系统把土地大体划分成方块田,在甲骨卜辞中刻写成田等形。这些象形字是当时井田制的客观反映。井田中的每一块都代表着一定的面积,是便于管理奴隶在田间耕作的基本单位。由于灌溉技术的发展,井田制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也利于抛荒休耕的管理。
在商王的最高权力统治下,井田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之间分配,奴隶和土地都是奴隶主个人的财富。在甲骨卜辞中,留下了不少从商王到各级贵族、王室小臣乃至贵族妇女监督奴隶大众耕作的记录。以商王为首的贵族集团,还不断驱使奴隶大众到荒僻的地方开垦土地,扩大井田的面积,增加他们无偿占有的农作物的产量。
由于商朝的疆域十分辽阔,实际上商王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全国的土地和山林川泽,一些邦国所占有的土地也并非皆为商王所授。商王仅是土地所有者在权力上的象征。在各个方国内,邦伯、师长、百执事等驱使奴隶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的俘虏,卜辞中屡见获人、获众、获羌、执讯的记载;也有部分奴隶是自由民破产或交换得到的。
自商代开始,民与众就是奴隶和下层劳动者的同义语。《尚书.盘庚》中有" 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汝其作我畜民" 的记载。这些奴隶,可以被奴隶主任意打骂、买卖甚至杀戮,甲骨文中有大量杀戮奴隶以及用奴隶作人殉的记录,各地的考古发现也确凿地证明了这一史实。因为奴隶同牲畜、生产工具一样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杀死也不算犯罪,所以建立在奴隶与奴隶主互相对立这种人身关系上的生产方式,必然是对奴隶的监督劳动。这种监督劳动在商代达到了最高峰。
人殉制度下杀害的奴隶数量很大,甚至动辄数十、数百,显示出商王朝的统治集团对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奴隶并不重视。这与农业生产中抛荒休耕方法及许多地区仍旧实行放火烧荒的落后生产方式有密切关系,这种生产方式对农业劳动力的需要是有限的。
商代的平民也有自己少量的土地,是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们在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经济环境中生活,节衣缩食,辛勤劳动,在艰难中勉强度日。这些自耕农还利用农闲季节从事一些小规模地手工业劳动,做一些以物易物的交换以获得生活必需品。平民的土地在奴隶制度下是不稳定的财产,经常在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影响下发生变化。
所以,商代由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按照等级占有公田,使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奴隶劳动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成为商代奴隶制度下形成的土地制度。
2.商代的财政制度
商代的财政制度,就是诸侯百姓对商王的贡纳制度和商王对国有资产的分配。诸侯百姓的财富则直接来源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奴隶劳动的剥削。商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奴隶制国家,这个国家是从夏代私有制迅速发展和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由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主宰的国家。商代的奴隶主集团借助于国家的意志和力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也就获得了镇压和剥削奴隶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手段。商王朝随着国家财富的聚敛积累,逐渐组成了一个日益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同时形成了力量强大的军队。国家要维持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开支,就必须不断加紧对各地奴隶主百姓索取贡纳,包括物资产品和货币,而大大小小的贵族便变本加厉地把这一切转嫁到奴隶头上,强迫奴隶生产更多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以满足国家的需要。
商代的贵族,不管是朝中的百官还是各地的诸侯,都占有土地和奴隶。这些土地和奴隶又都是以商王的名义封赐的。所以他们必须对商王负担一定的义务,除了督察奴隶为王室耕种、带领属下的士卒为商王征伐外,最重要的就是经常向商王交纳他们土地上出产的各种物品,以及奉献手工业奴隶生产的各种产品,并适时贡纳当地出产的奇珍异宝。这种贡纳制度,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萌芽,也是在货币制度尚不健全时的一种实物赋税方式。后来,当西周的财政金融制度初步确立之后,这种各地向王室贡纳实物赋税的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并沿续相当长的时间。在商代的财政制度方面,货币在流通领域始终未占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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