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犯了错误,甚至严重到触犯刑法,作为家人,是劝他改正错误,还是帮助他隐瞒?选择错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近日,临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件。案情回顾
王某一直以来都爱好打猎,曾购置发令枪子弹、弩箭、弹弓、热成像仪等专业工具。2020年11月,王某从毛某(另案处理)处借来其非法持有的猎枪,打猎装备瞬时升级。
2021年2月,王某兴冲冲地和陈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相约,驾车前往邻省打猎,“收获”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并且运回临安屠宰食用。3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将王某查获,并在其家中展开搜查,搜出子弹、弓箭等和打猎有关的工具,但现场没有发现打猎使用的枪支。
王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王某的母亲高某忧心忡忡。警察走后不久,她在堆放在沙发上的棉被里发现了一个帆布包,打开一看发现正是一把猎枪。尽管已经猜测到儿子是因为打猎犯了事,但护子心切的高某不但没有主动将枪支上交,还和王某的妻子刘某商量,决定转移枪支,以躲避警察的再次搜查。婆媳俩一起把猎枪送到了高某妹妹(另案处理)家进行藏匿。高某的妹妹见姐姐担心儿子哭得十分伤心,便决定“帮一把”,将收到的枪藏到柴间,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2年1月,临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予以从宽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3月1日,临安法院对被告人高某、刘某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刘某因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王某的特殊爱好不仅将自己送上被告席,还牵连了家人亲友。
作为家人,母亲高某、妻子刘某和高某的妹妹无疑都是“爱护”王某的,为了“保护”王某,甚至不惜帮助其毁灭证据。
事实上她们没有摆正情与法的关系,这种错误的“保护”不仅不能帮助家人改正错误、接受教育,还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让自己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劝导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以正确的方式保护身边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临安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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