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燕封面新闻记者黄晓庆
7月22日,四川永昌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审理了永昌市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判处被告李某10个月有期徒刑,罚款人民币2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并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先后购买缅甸蟒幼崽一条和网纹蟒幼崽一条,价格分别为200元和550元。
2017年1月、2月份,李某先后以350元、1400元价格将上述缅甸蟒、网纹蟒出售给姜某。姜某又将上述两条蛇出售给罗某某、刘某某夫妇用以表演。
经鉴定,李某出售的网纹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缅甸蟒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
另在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还购买了缅甸蟒幼崽一条和球蟒幼崽一条,后在饲养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致上述两条蟒蛇被加温灯电死。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被隆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隆昌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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