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区检察院以受害、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嫌疑,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陆某。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的全区首例案件。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向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犀牛鬣蜥、中美刺尾鬣蜥、辐射陆龟、豹纹陆龟等动物用于宠物饲养,并替蒋某某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辐射陆龟,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元。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家中共查获犀牛鬣蜥5只、中美刺尾鬣蜥1只、豹纹陆龟2只、辐射陆龟2只。经鉴定,查获的犀牛鬣蜥、辐射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中美刺尾鬣蜥、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在此也提醒各位读者,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通过网络或者向相关部门咨询提前了解品种,避免因无知而犯罪,更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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