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近日,乡村医生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张某是闽侯某乡镇卫生所乡村医生,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明知某口服液系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林某系滥用该“咳嗽药水”成瘾人员,仍向其贩卖该药品90余次,涉案金额共计3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张某违反国家对管制药品的管理制度,违规向吸食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 焦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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