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送达黄在广安市广安区镇的家中。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在60日内确认黄磊行为见义勇为。
时隔七年,他终于给儿子黄起了个“正名”——七年前,他的儿子和他的同伴一起淹死了。至于死因,现场唯一目击者先是说自己不小心掉进水里,然后为了救同伴改了口。
事发后,当地政府并未认定黄磊的行为是否勇敢,但目击者的证词和警方的调查数据让黄坚信,他的儿子是为了救人而被杀的。为了替儿子申请“逞能”,他几次向省市法院起诉当地政府。
记者刘虎
事件
这个17岁的男孩是否救人而死,唯一的目击者说了两个“真相”
10月30日凌晨,黄将省高院判决书的照片发给亲友。跑了七年,他上了几次法庭,最后给了儿子一个“正确的名字”。
根据判决,2013年8月18日,17岁男孩黄磊在广安市广安区孙氏镇与其同伴一起溺水身亡。
“黄磊去他同学白家帮忙收小米。他怎么会洗脚淹死?”当时,儿子溺水的消息对黄和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次日,广安市广安区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报告了此事:18日下午,黄磊、白某和白某12岁的表妹刘一起去找同学玩耍。路过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河塘边洗脚时不慎落水。刘吓坏了,掉进了水里。最后两个人都淹死了。
这起意外溺水事件并不是“意外”的,因为现场有目击者作证。
白是唯一的证人。警察第一次盘问他的时候,他说黄磊是溺死的,但是过了几个月,他改口说黄磊是淹死的,因为他救了溺水的刘。
黄回忆说,2013年11月21日,白去了外地,但她在网上发表了题为《证明自己的同学黄磊应该被授予勇敢无畏的称号》的日志空,详细还原了事件经过,确认黄磊是因为救人而溺死的。
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后,出具了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建议书,明确白某此前的供述隐瞒了事实真相,后来因“心中有愧”而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
相信
证人的陈述不一致,不会被确认为勇敢
但是警方的这份材料并没有得到广安市广安综治办的认可。2014年8月,广安区综治办回复黄,称两次调查前后的事件陈述来自现场唯一目击者白某,前后陈述完全相反。真实情况无法确定,不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磊的行为是勇敢的。
黄不同意广安综治办的说法。随后,他向法院起诉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广安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没有错,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仍然认为,溺水事件的唯一证人白的证词前后矛盾。”黄未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击败,随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7月9日,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关于镇村民黄磊溺水不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未能认定相关要件事实,责令广安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采取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并没有扭转局面。经研究,广安区政府再次决定不确认黄磊的见义勇为行为。
2019年,黄第二次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安区政府,但再次败诉。
有利的转折
省高级法院认为救人和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黄知道,要想宣告儿子勇敢,证人的证言是核心。为此,他曾多次寻找白,但由于他的家人搬到了其他地方,他再也没有听到他的消息。
事发后,白除了在网络上发布日志空证明黄磊的救援行为外,还三次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询问,除了第一次是年底清理资料时工作人员不慎丢失资料。在接下来的两次调查中,白曾说:“我从旁边下去,被淹了。水下,我感觉到黄磊用手推了我一下。”
有了证据,黄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法院认为,虽然白在第二次调查中称黄磊落水是因为洗脚,但随后的网络日志、电视采访和第三次调查中关于落水情况的陈述更可信,即“刘先落水,黄磊落水救刘”这一事实极有可能得到证明。
2020年10月19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人民政府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确认黄磊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政行为。重点陪伴溺水未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
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磊在溺水事故中是否负有实施保护和救助的具体义务,黄磊是否对刘或白实施保护和救助。
法院认为,黄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因随行而行,不具备相应的溺水救助法律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和协助的权利义务,因此黄磊具备见义勇为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唯一证人的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应当认定事实的存在,确认勇敢行为。
华西杜诗报-封面记者刘虎
时基
■2013年8月18日
17岁的男孩黄磊和他的同伴淹死了。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击者白某在网上发日志,称黄磊溺死救人。
■2014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和刘溺水身亡事件进行调查。
■2014年4月11日
白向联合调查组作了陈述:当时刘不慎落水,黄磊跳下水救人,两人都因不会游泳而溺死。
■2014年8月10日
广安区公安局向广安区综治办提交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材料。
■2016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镇村民黄磊溺水不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认定黄磊溺水属于意外事故,不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黄不服,起诉广安中级法院。
■2016年9月8日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市人民政府认为没有错误,驳回黄的请求。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未认定相关事实,不明确,责令其在60日内再次采取具体行政行为。
■2018年9月30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不确认黄磊行为为“求义”的决定》。
■2020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确认黄磊行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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