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据天津一中院官微消息,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中共陕西省委书记赵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在缓刑两年结束后,他的死刑被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赵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利用职务便利,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等职务。,在项目承包、企业管理、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以及非法收受他人单独或者与妻子、他人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2.9亿元以上,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他应该因其罪行被判处死刑。鉴于他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作为犯罪未遂接受,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将所有赃款赃物全部封存、扣押、冻结在案,因此被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关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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