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们在做练习时窒息而死。小李,六年级学生,住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他的父母在呈贡区的渔村工作。他和父母住在渔村,在滇池度假区大禹小学读书。3月14日,悲剧发生了。上午十点零四分,小李一吃完饭,就从四楼的教室飞快地跑到一楼的操场上做课堂练习。跑到2楼,摔倒在地,立即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最后死亡。
小李摔倒后3分12秒,老师打了120。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同时,学校叫来附近的乡镇医生进行治疗。小李父母认为学校存在严重过错,遂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80多万元。
学校的代理人认为小李的死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小李没有吃学校提供的营养餐。小李摔倒后,学校及时打了紧急电话,采取了抢救措施。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重点1:异物是来自学校吗?
根据法医报告对小李颈部的分析描述,从颈部取出一块面包,大小与学校分发的枣糕差不多,小李是被喉咙里的异物呛死的。
小李父母认为这异物是学校发的营养餐。吃完面包后,小李然很快又被噎死了。学校一定要给个说法。
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前,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小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边跑一边吃学校发的蛋糕。小李出事后,学校把发放营养餐的时间改为每天课后和放学前。
校方称,根据司法鉴定,小李的死因是被喉咙里的异物噎住导致意外死亡,异物是面包。学校给学生的营养餐是枣糕、卤蛋、酸奶,没有面包。所以小李吃的面包不是学校的。
至于营养餐的发放,学校代理人说,学校是按班级发放的,有人送到班里,学校不允许学生带零食进校园。
小李的母亲在法庭上说,她儿子没有带食物去学校。
焦点二:营养餐的时机是否合理?
据原告代理人介绍,学校早上8点15分至8点30分发放营养餐,但大部分学生都是从家里吃完早饭才到校,学校选择在这个时候发放营养餐是不合理的。但是学校把营养餐发给学生后,当时并没有监督学生吃。于是上完第二节课,小李被通知聚集在操场上做课间操,然后在快速奔跑中摔倒了。另外,学校没有及时治疗,导致他窒息而死。
对此,学校代理人认为,学校每天早上8:15-8:30给学生提供营养餐,给学生充足的吃饭时间。此外,学校在家长的同意下提供营养膳食。
重点3老师有没有耽误抢救时间?
法庭上,主审法官问学校代理人:小李摔倒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老师是谁?
校方代理人说是孙小姐,她也拨打了120。
原告代理人当庭反驳:监控录像显示,第一批学生是杨先生和赵先生,但他们没有及时拨打120,而是观看,进一步核实倒下的学生是否在自己的班级。孙老师是第三个到达现场的老师。看到情况后,他先给校长打电话,3分12秒后才打120。
原告代理人说,摔倒后的每一秒钟对小李都很重要。正是因为学校没有及时拨打120,救援才不及时,这是导致小李死亡的一个因素。因此,学校犯了重大错误,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据校探称,小李摔倒三分钟后,老师打了急救电话,并根据急救医生在电话中的指示给予了小李协助。救护车赶到前,学校还联系了乡医帮助小李。学校已经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小李去世后,学校已垫付7.5万余元,已履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4老师带学生下楼吗?
法庭上,审判长问学校代理人:学校有没有组织学生做课堂练习,有没有专门的老师带领?小李班上第二节课的班主任有没有指导楼下的同学做课堂练习?
学校代理人说,学生做课间练习时,第二节课的老师通常会带学生去操场。第二节课后,学生先在教室做眼保健操,然后去操场做课间练习。事发当天,小李班二班的老师是校长。当时校长组织学生到4楼操场。学生太多了,不可能一个接一个地把他们送到操场。
聚焦5学校不作为还是家长莫莫?
原告律师认为学校发放营养餐但不监督营养餐的食用时间;班级要有老师带领下楼做操,但当天没有监督;孩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但最先发现的老师看完就走了;是学校的不作为和无知导致了这场悲剧。
学校在最后声明中称,小李出事后,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长,不知道对方是小李的父亲还是爷爷。老师显示小李口吐白沫晕倒后,对方还说太远,多次拒绝上学。事发后,学校老师已经履行了义务,但家长对孩子如此冷漠,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争议,将在另一个日期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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