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以纵火罪判处被告人莫欢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万元。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林盛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宣判。受害者家属、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参加了审核。
判决认定,被告人莫欢静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背负高额债务,2015年外出打工以逃避债务。2016年9月,莫欢静被一家中介雇佣,在朱小珍和林盛斌位于杭州上城区蓝钱江的公寓里做保姆。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21日,莫欢静多次典当抵押朱小珍金器、手表等物品筹集赌资,赚得18万余元。截至事发时,仍有价值超过19.8万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同时,莫欢静以在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小珍借了11.4万元。以上钱被莫欢静用来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欢静用手机在网上赌博,损失6万余元,其中包括当晚从朱小珍家盗窃手表典当款3.75万元。为了继续筹集赌资,他决定先放火后灭火,以骗取朱小珍的感激,从而再次向朱小珍借钱。6月22日凌晨2:00-4:00,莫欢静用手机查询与纵火有关的关键词,如“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起火是什么原因”、“沙发突然起火”、“家里窗帘突然起火”、“放火该不该坐牢”、“发生火灾怎么慢慢烧”、“起火原因鉴定”、“起火起点查起火原因容易吗”。凌晨4点55分左右,莫欢静用打火机点燃了一本书,点燃了客厅的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房屋内的受害者朱小珍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灾后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并造成房间精装修和相邻房屋的家具及部分设施损坏。经鉴定,总损失257万元。火灾发生后,莫欢静逃到外面,报警求助他人,被楼下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还发现,2015年7月,被告人莫欢静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王越中心花园徐某某当保姆时,偷了两瓶茅台;2016年2月,莫欢静在上海市法华路333弄李某某家当保姆时,从和他一起生活的保姆王某某那里偷了6500元现金。盗窃被发现后,莫欢静返还或赔偿了财产。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欢静在上海浦东新区潍坊西路2弄周某某家当保姆时,偷了戒指、项链等物品典当,赎回后才被发现。
上述事实已得到总共63项证据的证实,这些证据已由审判毫无疑问地证明。根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莫欢静纵火时间、纵火动机和目的、是否有纵火意图、是否有主动救助、财产设施和消防救助能否减轻莫欢静的罪责等提出的意见。,判决将详细讨论和判决:
关于放火的时间。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莫欢静当日凌晨4时50分前放火,是因为消防队902室居民王涵称自己4时50分被叫醒,起床后走到阳台上,看到有明火的长条从楼上掉下来。经调查,证人王翰的证词并未具体说明带明火的长街坠落的时间,但王翰家的同住保姆柴的证词证明,他在5时09分听到楼上有东西坠落的声音,并告诉王翰发生了火灾。所以王翰的证词只能证明火灾被发现的大概时间。莫欢静关于4: 55左右放火的说法与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确定的起火时间一致,被接受。
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诉讼代理人指出,莫欢静放火后离开1802室大门,故意关门,极有可能是放火销毁了盗窃证,涉嫌故意杀人。经调查,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人杨的自述材料与调查阶段杨、莫欢静乘坐电梯的路线、剪刀状消防楼梯的情况以及杨的证言不一致。自写材料不真实,不予接受。因此,现场电梯监控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莫欢静故意杀害、销毁盗窃证件的动机和目的。
关于莫欢静答辩说书点燃后没有明火,没有故意点燃沙发和窗帘,以及天河城欢静答辩意见说没有故意纵火。经调查,莫欢静搜索了“家中火灾赔偿”、“火灾原因认定”、“半夜睡觉后家中无端起火”、“沙发突然起火”、“放火后我该不该坐牢”、“家中窗帘突然起火”、“起火原因起点好查”等信息。,这说明他有明显的预谋开枪。莫欢静被绳之以法后供认,点火时间约为4点55分。他用打火机把书点燃了两次,第一次没点燃封面就点燃了书的内页,看到书点燃火星就把书扔在布艺沙发上,然后沙发和窗帘很快就被点燃了。所以莫欢静在事发前多次搜索纵火相关信息。事件发生时,他点燃书籍,并将点燃的书籍扔在易燃材料上,引发了一场大火。很明显,有人故意纵火。辩护人办公室的天河城欢景关于没有放火意图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驳回。
关于莫欢静及其辩护人办公室天河城欢静在火灾发生后报警并积极抢救的争论和辩护意见。经调查,有记载的证据证明莫欢静在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大约是在放火前15分钟,朱小珍等人在他报警前6分多钟就已经报警,所以他的报警没有实际价值。有记载的证据也证明了莫欢静在放火前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或者控制火势的措施,在放火后没有及时对四名受害者给予帮助。火势蔓延时莫欢静用锤子敲玻璃的情况与相应位置玻璃上没有明显敲痕的情况不符。因此,莫欢静及其辩护人天河城主动救助的抗辩和辩护意见无法成立,被驳回。
对于本案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干预因素,如财产设施不足、消防救援不及时等,对危害结果有影响的,请求对莫欢静从轻处罚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纵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旦发生纵火,可能造成不明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欢静不顾雇主和年幼子女的生命安全,选择在凌晨4点55分放火焚烧高层住宅,最终导致4人死亡,财产损失巨大。他的纵火行为与犯罪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对一切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消防队5: 04: 50接到群众第一声报警,5: 07: 52出动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 11: 16到达蓝钱江小区正门,消防人员于5: 16: 53到达消防大楼楼下,然后带上消防救援装置,乘电梯到事发楼层接管物业保安进行灭火。消防人员发现消防时供水管网水压不足,于是沿楼梯铺设水带灭火。消防时间的延长与消防安全管理执行不力、应急能力不足、消防供水设施运行异常等因素有关,使得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消防需求。但以上情况不足以阻断莫欢静纵火罪与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辩护人认为莫欢静有罪可以减轻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认为,被告人莫欢静故意用打火机点燃高层住宅楼内的易燃物品,造成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纵火罪;莫欢静还在做留宿保姆的时候,多次盗窃用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莫欢静犯罪。莫欢静犯有两罪,应依法一并处罚。莫欢静凌晨故意纵火焚烧高层住宅楼,造成4人死亡,财产损失惨重。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社会危害,应依法严惩。莫欢静虽然被绳之以法后可以坦白纵火罪,但不足以给他从轻处罚。莫欢静被绳之以法后,主动供认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并自首,可以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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