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2日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惠待遇、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责任。
独生子女父母至少60岁。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赡养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总计不超过十天的哺乳时间。护理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在家庭保障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离婚或老人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履行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及其配偶分开抚养。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支持者应当履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住在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经常探望;对长期未看望老人的,由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被赡养人所在的养老机构监督其探望。
该条例规定,应促进家庭养老服务的全面覆盖,并在整个社区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护理中心和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托、临时护理、康复和集中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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