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江利用他作为省烟草局局长的司机的身份,在了解了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的计划后,他积极计划向陈某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地产并从中获利,最终导致省烟草局以超过2 . 8亿元的价格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司机王广江和其他三人获得了500万元的救济金。9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上汇总公布的23个参考案例中,3名被告人王广江受贿,被省高院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参考案例,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范例。
案例审查
司机利用主任的关系,与小三串通,为单位买了一栋办公楼
199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广江担任原省烟草厅厅长郑某某的司机,两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有着密切的联系。2007年下半年,得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烟草专卖局)拟在郑州市东区购置新办公楼时,将此事告知其情妇,随后与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齐取得联系。三人一致同意由齐找合适的楼盘,作为郑的司机协调关系,交易完成后让房地产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收益。
和同意将受理费分成37份,由陈支付齐受理费50万元。之后,齐与拟出售温哥华大厦的奉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公司)通过关系同意将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厅,奉化公司以签署奖励承诺书的形式提供了1000万元的利益,陈于2008年9月10日与奉化公司签署了该承诺书。
王广江负责推荐郑某某购买温哥华大厦。郑某某在他组织的董事经理办公会上决定从四个备选楼盘中购买温哥华大厦。
法院判决
收受500万元利益费,3人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刑
2009年10月16日,双方签署购买综合营业用房意向书,总房价2.56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价格的涨跌,奉化公司告诉祁,省烟草局应该提高收购价格,祁向转达了这一信息。王广江随后要求郑某某提高房价。后来郑某某组织会议,决定在原价的基础上,以利息的形式对奉化公司进行补偿。后来双方同意赔偿2500万元利息,并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后,邹要求奉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受益费。2010年9月26日,奉化公司向陈某支付500万元,向王广江支付100万元,为王广江偿还赌债。21万,交17万给王广江女儿买车;给齐20万,付齐15万买车。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广江、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邹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三人上诉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3起参考案件,案件被“选中”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问题,省高院公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昨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3起参考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王广江受贿,被省高院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参考案件,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范例。法官认为,被告人担任郑的专职司机已有十余年,两人在长期的工作和生活中形成了密切的关系。在得知省烟草局计划购买一栋新办公楼后,王广江主动与被告陈某计划出售房地产,让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齐与郑某某关系并不密切,但通过与郑某某的密切关系影响了郑某某购买办公楼的决定,并向奉化公司索要巨额款项。基于共同犯罪理论,两人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
奉化公司在向齐某、陈某等人承诺1000万元巨额利益费的条件下,卖给了省烟草局。主观上也知道陈某等人利用与省烟草局领导的密切关系推销房地产,也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以奉化公司的销售利润来评价谋利的合法性。因此,三被告的行为符合“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取得受托人财产”的客观要求。
◎名词解释: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
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便利,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施加实质性的非权力性影响,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密切关系,但熟悉并与有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合谋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相关链接
法院指导性案例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裁判文书,但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类似或类似案件时应参考。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裁判文书中的论据,但不能作为裁判文书中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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