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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指三个中央司法机关,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三庭合并审理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在唐代三法官的基础上形成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简称三庭联合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三大法系首席大法官共同审理,最终由皇帝作出决定。
刑侦局是六大部门之一,主管法制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最高法院,秦汉是廷尉,北齐是大理寺。为此,历代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察院是明清时期最高的监察、弹劾和建议机关。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年),上一代建立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三庭联合审理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拍板,审理结果报皇帝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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