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不改变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对象的分配,可分为两类。第一,出租人只提供租赁物,不提供经营者。需要经营者的,承租人自行提供。这种租赁业务通常称为“干租赁”或“轻租赁”;第二,租赁动产时应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赁”、“旅程租赁”或“时间租赁”。
众所周知,营改增后,按照现行税法,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在实践中,如果施工设备是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施工服务”的规定缴纳10%的增值税。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建筑设备租赁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我不知道你是否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让我们了解更多。
一个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6%。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设备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3%,税收分类代码实行建筑服务-其他。
2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向经营者提供的,应当按照“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和提供经营者按10%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老建筑服务项目按3%缴纳增值税。
三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下列应税行为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用营地试点改革之日前获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地试点改革之日前签署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置的建筑设备,或者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尚未完成的,可以选择简单计税,按3%缴纳增值税。
综上
一般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租赁建筑设备可以选择简单征税,按3%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向旧建筑工程租赁建筑设备并配备经营者,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建筑设备,根据是否配备经营者按“建筑服务”或“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未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根据是否配备经营者,按“建筑劳务”或“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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