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11月15日电(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院全面推进诉讼监督,始终把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适应龙江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增强龙江人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让龙江人民从办理每一件案件、每一件事情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09年6月22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居民在家中杀害了妻子朱。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怀疑其妻朱不忠,无事实依据;作案手段残忍,朱头部、颈部、面部被砍20多刀;犯罪后,刘金顺表现异常。他没有清理现场来掩盖谋杀,也不打算自首。而是带着孙子去丈母娘家喝酒。审讯刘金顺后,办案人员得知他患有精神疾病,他的家人也有精神病人。经过认真研究,齐齐哈尔检察院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并建议将刘金顺认定为司法精神病患者。经鉴定,刘金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在齐齐哈尔检察院的建议下,公安机关驳回了刘金顺的案件。
刘金顺案只是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在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方面,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着力解决制约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刑事案件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听取律师意见、从新闻媒体上寻找案件线索的制度。完善立案后调查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案后不调查就站、不调查就结论、违法撤诉等现象。探索完善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刑事介入经济纠纷和违法立案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和侦查机关接受移送后的案件处理情况。
完善介入侦查、指导取证机制,对杀人案件等重大案件介入现场调查、讯问、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取证;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推动建立调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制度,并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探索逮捕与起诉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逮捕与起诉的合力,实行内部衔接、资源共享、案件咨询制度,确保侦查质量。
坚持反前置沟通制度,建立错案咨询机制,总结无罪、有罪案件规律,拓宽错案审查发现渠道,依法有效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于重要案件的抗诉,采用对抗审查方式。一方从支持抗诉的角度审视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从抗辩的角度提出不利于抗诉的问题和理由;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探索实行解释推理,对不逮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办案透明度,积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建立适应监管工作特点的科学评估机制,提高法律监管在综合业务评估中的权重,综合评估监管工作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提高各地法律监管的积极性和质量。
多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检察机关办案的宪法定位和职责,增强了监督意识,更新了监督理念,防止了一批冤假错案,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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