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梁某某受贿

案例简述

鉴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春节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担任过横集镇上岗镇镇长、中牟镇党委书记、鉴湖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何某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境外人员的行为为盐城* *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唐、何、王贿赂,总价值1,549,854元。

辩护律师

蚂蚁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张芝华和王灿律师

防御核心

1.梁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那他为什么要盈利?一审判决认定,梁利用其担任恒集镇镇长、中庄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为何在房地产开发中谋取利益。结合案件事实,何某某仅在梁某某担任恒集镇镇长期间开发了恒集镇“学府嘉园”地块,仅在梁某某担任中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参与配套原二后养猪场地块。但在开发这两个地块的过程中,梁某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利。

二是梁某某借钱给何某某,利息一直是三分四分。为什么单单这两支笔就构成贿赂,而其他的笔就被认为是民间高利贷?

三、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向梁某某融资利息过高,超出正常标准,完全错误。何某某资助别人的兴趣高达三分、四分甚至更高。

4.何某某主动向梁某某贷款,但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向何某某要求高息贷款,与事实不符。

5.梁受贿的时间节点无法确定。

辩护词摘录

结合本案,首先看何某某是否想要梁某某的工作行为。何某某于2009年8月和9月前往恒集镇开发“学府嘉园”地块。本案公诉人认为,梁某某帮助何某某的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梁某某告诉何某某。土地拍卖;第二,梁某某和何某某在镇政府大厅正巧遇到了恒集镇副镇长周某某,说了一些希望周某某多关照的话。我们来分析一下梁某某的这两个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第一,梁某某对何某某说,要上市拍卖的“学府嘉园”地块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事情。恒集镇属于鉴湖比较偏僻的乡镇,土地不好卖。2008年,因为一块地没有招标,只有乡镇建设中心报名退市。所以,恒集镇的土地开发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热门场景,但没人在意。2009年何某某去恒集镇搞开发,是恒集镇的投资企业。“学府嘉园”地块上市需要在县国土局和报纸上公示。梁某某把这件事告诉了何某某,这只是恒集镇为投资企业提供的正常服务,与梁某某的职务行为无关。我们不能把这种正常的服务理解为利用他的职务之便去造福他人。二、梁某某和何某某在恒集镇政府大厅偶然遇到副镇长周某某,向周某某介绍何某某,表示希望多照顾何某某。首先,梁某某和何某某在镇政府大厅正巧遇到副镇长周某某,经周某某确认。梁某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把何某某介绍给周某某。其次,在大厅偶遇后,我让周某某多照顾一下何某某,但这是正常的礼貌问候和礼貌言语,与他的值勤行为无关。再次,根据周某某的证词,他只是在工作中正常履行职责,并没有刻意照顾何某某。因此,说梁利用了何的“学府家园”情节,是对梁利用职务之便的曲解。

判断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随笔

“无罪”真的很难,改判无罪更难,上诉无罪更难,但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无法被困难吓倒的。坚信,坚持观点,坚持底线,公正的判断会更贴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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