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老军参考|退伍军人部
最近,2007年参军的军官咨询过,个人受到降级处分后被安排转战退休,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现役服役12年可以安排工作,但由于未能满足本阶级规定年限而转战退役,所以说单位只能自主就业,不能安排工作,这合理吗?
首先,我们了解前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前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对于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中有过明确,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故而对于全程退役的士官的安置方式,除规定中明确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6)、(7)、(8)项情形外,其他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列入年度退役计划,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落实相应的安置待遇,包括服现役满12年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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