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当信息披露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合格被告
1.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第(二)、(三)、(四)项所涉单位的负责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五)项所述的直接责任
7.作虚假陈述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
第三,高盛控股000971歪曲事实
高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宣布,已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编号:鄂证调查字第2018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理由是该公司涉嫌在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法律法规。
2019年10月17日晚,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鄂处罚字[2019]5号)
2019年12月25日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振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四.高盛控股000971的索赔条件
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购买高盛控股的股票,并在2018年9月28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
5.高盛控股000971投资者需要提供一份材料清单
历史交易记录
打印间隔要求:对账开始和结束日期应为您的股票账户开户日至今。
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
1、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2.内容必须包括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和开户日期(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中至少一个账号一致)
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如果办理公证书不方便,可以授权律师拉出资人身份信息(仅供诉讼使用),具体办理方式咨询我们。
不及物动词高盛控股000971投资者索赔范围
关于我们: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余强由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的律师组成。临时校长余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擅长代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纠纷,采用纯风险代理。投资人得到赔偿后才能收取律师费。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团队(亲自或邮寄)将材料提交至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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