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智英带大家重温红利级差扣税的小知识。由于持股期限不同,纳税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言归正传,让你交税吧~
上市公司分配股息、股份等利润时,个人客户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计算持有期限,从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取得的股份公开发行转让之日起至股份出售前一日止。
持股期限≤ 1个月的,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1个月
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插图]
股票的分红计划如下:
每10股送3.25元(含税),送13股增加7股;
备案日期:2015年9月15日;
除息日:2015年9月16日;
奖金发放日期:2015年9月16日;
红股上市日期:2015年9月17日;
投资者甲的交易情况如下:
A先生于2015年8月1日首次购买该股票1000股,2015年9月1日第二次购买1000股,持有至2015年9月17日出售该股票1700股。客户要交多少税?
解决方案想法:
1记录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备案日期需在2015年9月8日之后适用新规定;
一般来说,从资本公积转来的红股是不扣税的,从盈余公积转来的红股是扣税的。所以以上例子“每10股转让7股”不扣税(具体以公告为准);
3记录日9月15日收盘时,客户账户中共有2000股享有分红。9月17日卖出1700股时,因为这1700股在9月15日享受分红,需要扣税;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先在证券账户中取得的股票视为首次转让;
实际上,售出的1700股是8月1日买入的1000股和9月1日买入的1000股中的700股。
⑤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的持股时间;
应用于实践时,卖出的1700股中的1000股(8月1日起取得)持有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剩余700股(9月1日起收购)在一个月内持有。
⑥根据持有期的不同,适用于不同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
售出的1,700股股票中的1,000股股息和红利暂时减少到应纳税所得额的50%,然后——
现金股利扣税:1000/10*3.25元*50%*20%=32.5元
股票交割扣税为(大部分股票面值为1元,以1元面值为例):1000/10*13(股)*1(元)*50%*20%=130元
售出的1,700股中剩余的700股的股息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
现金股利扣税为:700/10*3.25元*100%*20%=45.5元
送股扣税700/10*13股*1元*100%*20%=182元
然后,扣税成功后,下一个交易日投资者A的账单中会有4笔分红级差扣税,金额分别为32.5、130、45.5、182。
看完这篇文章,你明白这里的深层套路了吗?如有疑问,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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