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因涉嫌贩毒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最终无罪释放。他总共被拘留了3,076天。
根据黄志坚无罪判决,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黄志坚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是受了伤的,有记录的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依法排除了其有罪供述,其他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最终裁定黄志坚无罪。
此后,黄志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权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志坚对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南昌中院决定赔偿被羁押3076天的黄志坚精神抚慰金5000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被拘留3076天的黄志坚精神抚慰金5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日均工资计算,黄志坚对此没有异议。但他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100万元,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相差甚远。此外,他对所涉车辆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支持,他拒绝接受。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律师方超波继续向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黄志坚称,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他作为死囚长期受到重点监管,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提出100万元精神慰问金是合理的。另外,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不随案移送法院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属于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从死刑到无罪
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逮捕,次日被拘留。
2013年1月2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志坚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黄志坚对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3月25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处黄志坚销售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上述再审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志坚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销售运输甲基苯丙胺3029.59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658.6127克、甲基苯丙胺100片,从重处罚。
然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综合案件中,对黄志坚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
再审后,黄志坚再次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上诉的理由包括:被刑讯逼供,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本案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等。
江西省检察院检察员认为,虽然本案证据证明黄志坚等三人涉嫌贩毒,但破案线索来源不明,锁定嫌疑人的依据不明;证明现场搜查逮捕过程与上诉人被绳之以法时间相矛盾的证据;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车辆通行记录等。都不足以确认资本交易、家家通信和毒品交易的联合贩毒。
当庭起诉人表示,“综上所述,本案中共同销售的毒品数量、种类、交易、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原审在收藏室查获的毒品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建议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关于刑讯逼供的情况,法庭检察官认为,现有的证明黄志坚身体受伤原因的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自查自证,没有反映现场逮捕过程和黄志坚在审讯室逃跑的客观证据;办理此案的王、李在法医鉴定中反映追的时间与许多情况陈述不符,鉴定人仅一人签署鉴定意见;讯问录音录像事后补充,公安机关出具录音过程不真实的说明。因此,根据法律,黄志坚的认罪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黄志坚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志坚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受到了伤害,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对黄志坚身体伤害的原因和过程的解释,也不能证明黄志坚认罪的合法性。记录在案的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黄志坚的有罪供述。
最后,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与他人一起出售毒品,因此他不能被定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第一看守所释放了黄志坚。
对赔偿5000元不满
被判无罪后,黄志坚申请国家赔偿。
黄志坚于2011年8月19日被捕,并于2020年1月20日获释,此后他总共被拘留了3076天。目前适用的赔偿标准为每天346.75元,因此黄志坚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1066603元。
在他被拘留前两个月,黄志坚全额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因该案被查封没收,无法再恢复正常使用。他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573,888元。
此外,黄志坚认为人类的自由是最宝贵的,生命是有限的,自由是无价的。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长期作为死囚受到重点监管,饱受折磨和折磨,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因此,他提出赔偿100万元精神安慰。
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黄志坚的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黄志坚无罪释放,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赔偿时间从2011年8月19日至2020年1月20日计算,共3076天,赔偿金额为1066603元。
关于涉案车辆是否需要赔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经公安机关扣押后未移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另行处理车辆,不存在侵犯黄志坚合法财产权的问题,因此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黄志坚提出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严重后果”,但考虑到黄志坚被拘留了3076天,医院决定支付5000元精神损失费。”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日均工资计算,不存在争议。但黄志坚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5000元的赔偿决定相差甚远。此外,他对所涉车辆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支持,他拒绝接受。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律师方超波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黄志坚上诉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明显没有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的重要意义,忽视了请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创伤。请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纠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支持黄志坚的请求。
关于被扣押的车辆,黄志坚上诉称,公安机关扣押黄志坚涉案车辆的事实经黄志坚有罪判决的质证确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黄志坚的个人财产,包括涉案车辆。涉案车辆是否随案转移是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被拘留的公安机关和判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行赔偿。因此,黄志坚可以对被拘留的公安机关或依法判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被告行使赔偿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不随案移送法院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裁定车辆不另行处理,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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