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请求国的法律,引渡请求中提到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国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请求国的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重刑罚,应当准予引渡。
[关键词]
刑事支付诈骗引渡请求请求国构成犯罪,刑事诉讼处罚较重。
[基本案例]
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了引渡请求:1994年至2003年,Park X Duo因被指控在韩国进行非法欺诈而逃到中国。Park Xduo承认在韩国通过欺诈账户等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他也愿意与韩国司法当局联系并认罪。现在他愿意与司法当局合作引渡他接受法律制裁;其诈骗发生在韩国金融危机的历史背景下。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将资金作为个人所有;对具体金额有异议。被引渡拘留后,朴x多遵守看守所规定,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在被引渡前在中国被拘留期间,应当扣除韩国司法机关可能判处的相应刑期。
韩国金融危机期间,犯罪人为了避免企业倒闭,以虚假会计等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等经济犯罪,现逃往中国。行为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同时有与韩国司法机关联系并自首的意愿,现在愿意与司法机关合作。因此,是否应该根据他犯罪所在国的要求引渡他?
[试验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大韩民国向Park X Duo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五条,本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朴x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批准一审法院引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大韩民国刑法》,朴x铎1994年至2003年在韩国涉嫌非法诈骗构成犯罪,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较重刑罚。朴西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拒绝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应对朴x多涉嫌非法诈骗、犯罪原因、坦白态度等从轻处罚情节、在中国羁押时间能否抵减刑期等问题进行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重刑罚;如果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被请求引渡人的未决刑期在请求引渡时应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款规定的各种犯罪,只要其中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犯罪准予引渡。
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分别作出下列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裁定符合引渡条件。被请求引渡人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应当在裁定中予以说明。
[法律文件]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起诉意见、刑事起诉书、公诉意见、辩护、刑事上诉、刑事一审判决、刑事二审判决、刑事再审判决、刑事裁定
Park x duo贷款诈骗案
【中法法典】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居民,引渡与庇护(I0102022)
【犯罪】贷款诈骗罪
【判决日期】2010年6月17日
【权威公告】2010年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第18期(总第605号)
[搜索代码]p 0714+5140+++++ 0810 c
【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
[抗议机关]大韩民国
[被请求引渡人]TAK
刑事判决书
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
被请求人:PARKJOOTAK,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曾任水山集团总经理,入境后留在浙江省嘉兴市。2009年11月15日被引渡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引渡逮捕。
大韩民国于2009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了引渡请求。根据引渡请求,被引渡人朴x多涉嫌在1994年至2003年担任韩国水山集团10余家子公司的总经理,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共计243亿韩元,由1019亿韩元的公司债券担保。此外,他还非法挪用水山集团下属的水山贸易公司追回的19.44亿韩元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现逃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韩国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此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在依法向被引渡人朴西铎送达韩国引渡请求副本并收到朴西铎提交的书面答复后,于2010年4月2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被引渡人朴x夺在法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朴x夺委托的律师和法庭依法聘请的韩语翻译参加了审查。
在法庭审查期间,被请求引渡人朴x射线表示,他承认犯有经济罪,如通过欺诈手段(如在韩国的欺诈账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也曾愿意与韩国司法当局联系,进行坦白和自首,现在愿意与司法部门合作。引渡他回国接受法律制裁;通过欺诈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支付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造成损失。该案发生在韩国金融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在当时,以欺诈手段申请贷款是很常见的。为避免企业倒闭是犯罪行为,没有把资金作为个人所有;基本上承认了诈骗账户、贷款等犯罪事实,但具体数额现在还不清楚,需要核实。对公司资金被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异议;回国受审要求从轻处罚。
朴x朵委托的律师建议,既然被引渡人基本承认犯罪,愿意引渡到该国接受法律制裁,合议庭应充分考虑被引渡人的意愿,依法作出裁决。被引渡拘留后,朴x多遵守看守所规定,表现良好。在被引渡和拘留之前,他考虑向韩国司法当局自首。这些事实都要记录下来,以便韩国司法机关对朴X-duo提起刑事诉讼。网开一面;本案发生在韩国面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该充分考虑这一具体历史原因,对朴x铎从轻处罚;朴世铎在被引渡前在中国的拘留应与韩国司法当局可能判处的相应刑罚相抵消。
经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大韩民国刑法》,大韩民国引渡请求中提到的朴x多1994年至2003年在韩国涉嫌非法诈骗构成犯罪,两人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较重刑罚。被引渡人Park Xduo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同时,他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拒绝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关于朴x朵涉嫌非法诈骗的事实,如数额、犯罪原因等。经调查,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朴x铎涉嫌犯罪。朴x多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原因当时是否有当地历史原因,应由韩国司法机关根据国内法律和程序审理后确定,本院不会依法审查确定。
论朴x多的坦诚态度等。经调查,朴x多在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后表现良好。至于朴槿惠及其律师的从轻处罚请求是否应被接受,应由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根据本国相关法律处理。
关于Park Xduo和他的律师提出的要求,即当他被引渡到中国受审时,他可以用在中国的拘留时间来抵消他的刑期。我院引渡裁定中已写明朴x朵的羁押时间。朴西铎及其律师要求减刑的请求是否应被接受,也应由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根据本国相关法律处理。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准予引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大韩民国对被引渡人朴西铎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五条,本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被请求引渡人未提出新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引渡裁定是正确的,于是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裁定,批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引1号引渡裁定。本裁定已经宣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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