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达州两名男子被戴上手铐脚镣,两名女子被“押送”上街。达州简媜医院策划和组织的“行为艺术”在3月20日和21日被封面新闻和华西城市读者报道后,吸引了许多网民发表评论。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院的做法违反了公序良俗,涉嫌侵犯男性名誉权。专家还认为,医院的做法是传播低级的橙色信息,与城市的主流文化背道而驰。目前达州工商局已对涉案医院立案调查,达州卫计委可能对涉案医院进行扣分。
网民们正在热烈讨论
广告侮辱人格,侮辱达州人
本报21日报道“达州两男戴镣铐走街串巷被称为行为艺术”,被达州多家门户网站和当地网络论坛转载,网友们热追帖子。很多网友批评医院低俗,缺乏道德底线,认为医院不应该在公共场合炒作有关性生活的私人话题,不应该以“走街串巷”的方式侮辱患病男性。
粗俗,堕落,目光炽热...网友的评论几乎都是“一边倒”,指责医院“严重侮辱我们的男人”,“丢我们达州人民的脸”。网友“omekaAA01”认为医院已经到了“医生自己都治不好自己”的地步,也有网友认为医院“没有道德底线”,“丢人现眼,黑达州”,“我记得达州第一次做这种恶心的事”。
在很多网友批评质疑的同时,评论说“我朋友在那里被骗了”。对此,有网友质疑相关部门:“如果你涉嫌违规,为什么不严惩?”“监管不力,谁的责任?”
律师的观点
违反公序良俗涉嫌侵犯名誉权
四川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军认为,医院其实是在做广告,是民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从尊重男性道德的角度来看,医院不应该采取在公共场所徘徊的方式来达到宣传或营销的目的,更不应该把他人的身体缺陷作为商业投机的噱头,因为这是对男性疾病患者的侮辱。
四川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潮同意冯军的观点。而且他还认为,医院的做法涉嫌侵犯男性名誉权,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此外,汤潮认为这是一种宣传广告的方式。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其内容。该广告明显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这一次,‘行为艺术’不带这个锅。”四川洪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认为,医院的这一活动本质上是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并非行为艺术,另外,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虽然有权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但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行使权利,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权利,这应当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
检查支队已向卫生计生委立案调查或将扣分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达州市卫生计生委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了医药管理局和基本药物制度司、综合监督监测和食品标准司进行处理。”3月23日,达州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监测与食品标准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积极与工商部门沟通,了解此次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工商部门核实医院违法的,达州市卫生计生委可按相应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得分接近或超过10分的,将成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重点对象。
3月23日下午,记者从达州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获悉,根据上官科提供的相关线索,该支队已对涉案医院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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