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上面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是美国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说的。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又称“米兰达警告”和“米兰达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是米兰达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法系。民法体系,又称民法体系、罗马法体系、法典体系和罗马-德国法体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律,法官根据成文法典判案;英美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和英国法系,是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特别是其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除了宪法性文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官遵循判例判决。下面我们讲的米兰达规则是由一系列案例组成的法律规则,每个案例也是一个生动的故事。
首先,米兰达权利的诞生——亚利桑那州的歹徒因其罪行而闻名于世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84卷,第467页(1966)),这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因为正是从这个案件中,警方后来将米兰达权利解读为犯罪嫌疑人。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女孩被一名西班牙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方发现了一个名叫埃内斯托·米兰达的嫌疑人,他出生在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名画家。他从小不爱上学,属于“一个经常在街上闲逛的男孩子”,多次被送到少年管教所。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退学了,后来去当兵,打零工。工作记录不太好,擅离职守被开除。此外,他因偷车被判刑,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3月13日,警察逮捕了米兰达,并把她带到了警察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把米兰达带到了审讯室,没有告诉他有权利不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过程中,两名警察使用了一切“合法”手段强迫米兰达坦白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好脸,一人唱坏脸”的审讯策略,最终得到了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供词的最上面,有一个预先打印好的文本:“这份供词是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或豁免。我完全知道我的合法权利,并理解我所做的任何声明都可能被用来反对我。”陪审团接受了供词,做出了有罪的判决。米兰达拒绝接受判决,并在政府任命的律师的帮助下向最高法院上诉。
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于6月13日以5: 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决的裁定。裁决说:“(一)……(四)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下列保障程序: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被羁押人:1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2.你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我们会给你请律师。(e)在审讯之前或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表示希望保持沉默,审讯必须停止;如果他说要见律师,必须在律师到来之前停止审问。在没有律师在场和获得供词的情况下进行审讯,应由政府证明被告知情、理性和明智地放弃了律师的权利。(g)在拘留和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有放弃他的特权。他也可以主张在随后的审讯中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和放弃权利是被告有罪陈述或无罪辩护可接受的先决条件。……"。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诞生了。
该判决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米兰达案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具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用司法改革的风格把米兰达规则归咎于这个人物。但事实上,米兰达规则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博弈。
20世纪初,由于犯罪率上升和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法院却放任不管,甚至警察通过绞刑、殴打犯罪嫌疑人等极端手段取得的证言被部分法院作为定罪依据。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刑讯逼供和威胁逐渐转变为以更具潜在性的压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强迫的气氛中发表对自己不利的言论。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明,有必要为口供的任意性制定更明确的检验标准。此外,美国的种族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非常严重,“最高法院必须知道,大多数关于认罪案件的上诉都涉及黑人被告”,“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将限制审讯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利用潜在的胁迫作为更有见地的测试标准,应该更有利于贫困和教育程度低的被告,从而有助于减轻影响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的裁决,使得许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审讯的被告更加同情。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
二、变通与例外——米兰达规则在爱恨交织中成长
米兰达判决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引起轩然大波,反对派占绝大多数。反对判决的怀特大法官说:“在无数的案件中,我们法院的这条规则将是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回到他出生的街道或者环境,随时继续犯罪。所以,人的尊严没有增加,反而失去了。真正值得担心的不是这一新判决对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是它对那些依靠公权力保护的人的影响。
米兰达规则诞生两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其中第3501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采用了任意性标准,基本推翻了米兰达规则确立的强制性自动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对1968年的总统选举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尼克松在他当选的两周前在俄亥俄州说:“有一天我在费城,一个出租车司机被残忍地谋杀,被抢走了钱,被谋杀,被抢走了钱。然而,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裁决,忏悔者再次被释放...一位老先生被抢劫,被棍子打死,忏悔者在拉斯维加斯再次被释放。朋友们,我想说这在美国很常见。我们的一些法院在裁定削弱美利坚合众国处理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安全部队方面走得太远。我们必须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因此,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后,他先是任命保守派法官沃伦·e·巴格尔(Warren E. Barger)为首席大法官,后来又任命了另外两名法官,只留下米兰达案中占多数意见的五名法官中的两名。
许多分析师和研究人员认为,只要遇到适当的情况,米兰达规则就会被撤销。然而,像许多对未来的预测一样,这一次是错误的。在接下来的40年里,米兰达规则在无尽的反对声中走到了今天。虽然被削弱了,但它的精神内核并没有改变,被现在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包括被它束缚的人,逐渐爱上它。1984年,里根政府司法部试图废除米兰达规则,许多警察和检察官反对。他们认为,虽然米兰达规则导致坦白率下降,但破案率和定罪率并没有明显降低。相反,它敦促警方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并找到更有力的指控证据。
(一)哈里斯运气不好——违反米兰达警告的供述,可以在法庭上否定被告的陈述
哈里斯于1966年1月4日在向便衣警察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没有出来,哈里斯在警方没有告知他宪法权利的情况下认罪。然而,当案件提交法院时,米兰达规则出来了。哈里斯否认他在法庭上向警方出售毒品,因此审判期间禁止招供。检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时没有出示这份供词,而是在质疑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份供词。初审法官允许检察官使用非法获得的供词来质疑这种情况。经过商议,陪审团裁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向最高法院上诉。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认定,如果被告未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反对被告,而是用来质疑他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则可以受理。这一例外赋予了因侵犯米兰达权利而绝对不可接受的供词“有限的可接受性”。哈里斯案的裁决常被称为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2)夸尔斯-米兰达权利的最终失败让位于公共安全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Benjamin Quarlis)涉嫌强奸。事件发生后不久,警察在一家购物中心找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搜查。他在身上找到一个空皮套,问:“枪呢?”夸里斯点点头,拿起角落里的一堆空纸箱说:“在那儿。”然后,警察在那里发现了一把上了膛的左轮手枪。之后,警察向他宣读米兰达警告。Quarlis放弃了,告诉警察枪是他的,是他在哪里买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作了排除“枪在哪里”和购买枪的所有权和地点的陈述。前者是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后者是因为它是违反米兰达规则的前一行为的“污染”和“毒树果实”。
一审法院、纽约最高法院和纽约上诉法院都裁定证据应当排除。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并于1984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决,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决。伦奎斯特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这项裁决,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当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明显超过了遵守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他们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方面走得太远了,所以他们后退了一小步。
(三)质疑或引诱——侦查人员另辟蹊径,削弱米兰达警告的效力
米兰达警告虽然体现了美国刑法的正直性、民主性和细致性,但也帮助了那些狡猾、奸诈、顽抗的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相,隐瞒犯罪真相,甚至失去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彻底坦白的宝贵机会,使警察执法难度极大。
可爱的美国警察当然不傻。他们也有一套应对政策的对策,尽量减少米兰达警告的副作用,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询问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
俄勒冈州的一个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入室盗窃案。当地警方花了25天时间才发现嫌疑人是一个叫马西森的年轻人,于是他们打电话给马西森,让他和警察局通话。马西森答应在约定的时间去警察局。警察从一开始就明确告诉他:你没有被捕,你可以随时离开。警方反复强调,邀请他去派出所的目的是请他帮忙提供一些线索。他是自由的,没有被逮捕,所以没有看所谓的米兰达警告规则。
就这样,警方以了解案情为由与他谈了一个半小时,而马西森在回答警方提问时所说的话,以及警方从犯罪现场收集到的鞋印、指纹等物证,都指向他是最近入室盗窃案的作案人。回家几天后,马西森因涉嫌入室盗窃被警方逮捕,并在下级法院被定罪。马修·约翰逊(Matthew Johnson)拒绝受理此案,前往美国俄勒冈州高等法院,希望通过高等法院重审将其定罪。俄勒冈高等法院认为,马修斯在没有逮捕或控制的情况下回答了警方的询问,并被允许在事后回家。当时米兰达警告规则不适用;马西森本人无法证明他在被拘留期间在警察局被警察盘问过,因为事后被盘问他的警察允许回家,所以马西森被判入室盗窃。
在另一起案件中,1981年12月,两名18岁的警察来到埃尔斯塔德的家,以盗窃嫌疑逮捕了他。警察和埃尔斯泰德“漫不经心”地聊了一会儿。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他没有阅读米兰达警告,埃尔斯塔德在犯罪现场进行了忏悔。然后回到警局后,警察给他念了米兰达规则,Alstad因为之前已经认罪,放弃了,交代了作案过程。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的两次供词,因为第一次供词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警告取得的;而第二份告白则属于“毒树之果”。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份供词违反了米兰达警告,第二份供词是在得知米兰达权利并自愿放弃后作出的,可以受理。俄勒冈上诉法院认为这两项陈述都不可受理。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 3的票数做出裁决,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决。奥康瑙尔大法官代表法院表示:“在非法搜查基础上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为毒树之果,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即未经米兰达通知取得的口头提供,推定为非自愿。即使供词实际上是自愿的,法院也应该排除这种可能性。然而,将这种排除做法扩大到后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供词,是对米兰达规则的扩大解释,不符合宪法精神。”换言之,“毒树之果”原则不适用于米兰达警告的程序性问题。
上述裁判规则公布后,不仅案件中的检察官和警察互相庆祝,美国其他地方的执法人员也非常高兴。上述两个先例在一定程度上为执法人员实施米兰达规则打开了大门,或者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4)狄克逊的胜利——最高法挑战国会捍卫司法权
1997年,警方发现查尔斯·迪克森涉嫌抢劫银行。警察以“随意聊天”的方式审问迪克森,并表示他们已经获得搜查令,将搜查他的房子。因为狄克逊知道他的住处藏着手枪、面具、手套和染色的赃款,所以他自愿向调查人员认罪,而没有通知米兰达他的权利。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词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因此不可受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依据是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规定的供词采纳标准是自愿的,并认为本案中的供词是自愿的,因此可以接受。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票数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即使供词完全是自愿的,也不能接受,因为它违反了米兰达规则。狄克逊案是米兰达规则有史以来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件。
在最高法院判决之前,很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可能被推翻。特别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表达法院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是危险的。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是保守派,一直对米兰达规则持批判态度。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读到米兰达警告时,所有人都“大吃一惊”。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本案的裁决,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主要考虑的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判例与国会立法的效力关系。可以说,狄克逊案是米兰达规则所经历的“生死劫”。
(5)美国政府与公众辩论——恐怖分子是否应该被赋予米兰达权利
2010年纽约汽车炸弹爆炸未遂引发了美国政府和公众新一轮的争论,即是否应该给予恐怖嫌疑人米兰达权利?这场争论的导火索是,当制造爆炸未遂的恐怖嫌疑人沙扎德被捕时,联邦调查人员仍告诉他米兰达权利。对此,反对派共和党人质疑,在恐怖袭击中,给予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会阻碍调查人员获得关键线索,给其他恐怖分子逃脱或再次发动恐怖袭击的机会。他们认为沙赫扎德应该被视为战俘,不应该给他公民权利。
在6日举行的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听证会上。在法庭上作证的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对此进行了强烈辩护,称给予沙扎德·米兰达权利并不妨碍调查人员对他进行调查。事实上,沙赫扎德在得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后,继续与政府合作,并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他坚持说,作为一名美国公民,沙赫扎德应该有他的基本权利,他必须在民事法庭受审,而不是军事法庭。但是,共和党人提出了一个反面的例子。在2009年圣诞节美国爆炸未遂案中,FBI在审讯嫌疑人穆塔拉布之前,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共和党人认为,正是因为如此,穆塔拉布的审判才在不到50分钟的时间里草草结束。
当时,新当选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的共和党人斯科特·布朗在获胜演讲中公开批评奥巴马政府“偏袒”恐怖分子。他说,纳税人的钱是用来购买打击恐怖分子的武器,而不是要求律师保护他们。曾经支持奥巴马经济救援计划的温和派共和党众议员柯林斯(Collins)也毫不留情地批评白宫在应对恐怖主义方面存在“盲点”,称政府对恐怖分子实施“宽大政策”。霍尔德在6日的听证会上驳斥了这种批评,称在那一小时,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联邦特工获得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他认为米兰达警告是一项宪法权利,每个被捕的美国公民都有被告知这项权利的权利。他还列举了更多在得知米兰达权利后,恐怖分子嫌疑人继续合作的案例,比如2009年纽约地铁的预谋袭击。
我们相信,这场辩论还会继续发酵,可以预期共和党人会抓住这个机会,与奥巴马政府在国家安全政策上的辩论会越来越激烈。虽然奥巴马政府仍然坚持维护美国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但正如美国媒体所评论的,他会发现很难在秩序和争议之间找到和平,也很难把握适当的尺度。
三.解读与争议——米兰达规则的未来不确定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的历史性判决,改变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出生在对立中,成长在风雨飘摇中,米兰达规则走过了45年。米兰达案是20世纪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律裁决之一,引起了广泛的政治和学术争论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它不仅在家乡,而且在国内外都很出名,把刑事司法的种子传播给全世界的人类。同时也被视为纵容真正罪犯的恶魔。而这正是它致命的弱点,以至于它一直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
(一)是宪法案件还是保护性规则——米兰达案真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要求的吗
真的是第五修正案要求的吗?米兰达规则的定位一直是其攻击的主要方面之一。在米兰达案中,怀特大法官曾指出:“如果不告知多数意见中陈述的警告,如果不放弃律师的权利,自证其罪的特权将禁止羁押讯问?这种特权的历史或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文本都没有重要的支持。”在密歇根诉塔克案中,最高法院将米兰达规则描述为“不受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而是确保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得到保护的措施。”最高法院在1985年写道:“然而米兰达规则适用于第五修正案,同时又比第五修正案本身更宽泛。即使不违反第五修正案,米兰达规则也可能适用。”虽然最高法院说米兰达规则只是保证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实现,但事实是即使没有违反第五修正案,如果违反了米兰达规则,也必须排除。
在贝特曼·康纳(Bateman Conor G .)的“狄克逊诉中华民国:米兰达规则”一案中,被认为是宪法先例,但是否属实?文章质疑米兰达案的合宪性:“为了得出3501节违宪的结论,最高法院不得不裁定米兰达案及其警告是宪法所要求的。为了证明米兰达案阐述了宪法规则,最高法院不得不说米兰达的后代也阐述了宪法规则。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构成米兰达案后代的决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米兰达规则只是一项“保护性规则”,而不是宪法修正案。从上面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本身对米兰达规则的宪法地位不是很有信心。
(2)是警察的“魔咒”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护身符”——米兰达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是否走得太远
米兰达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上是否走得太远付出太多?米兰达规则的本意是通过强制警察实施米兰达警告,防止警察利用国家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相当于给警察下了一个“魔咒”。事实上,米兰达警告实施后,嫌疑人一旦被捕,许多人心里就像结了一个疙瘩,这使得警方极难破案。全美各地的派出所怨声载道,但不敢不照办。有的警察脑子不够用。匆忙抓住嫌疑人后,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出米兰达警告的全文。旁边没人提话,只好在天上叹气,大骂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坐着说话像个主儿。后来警察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成卡片发给每一个警察。逮捕嫌疑人后,他们根据书上的内容宣读了任务。但是,另一方面,很容易因为警察的失误而纵容一个真正的罪犯。“根据合理的统计,一年大约有10到20起‘普通’罪犯的重罪。保守地说,如果一个在逃的有罪被告被拘留“不到”一年,并且他平均每年会犯十项重罪,那么每一项败诉的有罪判决都将以十项新的重罪为代价。”
这样,米兰达规则是否让人付出太多?1968年,美国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警方、法律当局和公众的声音,讨论如何处理米兰达警告。参议员山姆·欧文(小)提议增加一项新的宪法修正案,以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做出的“荒谬裁决”。然而,这项法案被中止,因为它没有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
连美国最高法院都意识到了米兰达规则带来的纵容犯罪的后果。在迪克森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表示:“诚然,米兰达规则的缺点是它可能使有罪的被告逃脱惩罚,但经验告诉我们,国会1968年法案提出的“整合所有案件”的检验标准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把握和适用。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最高法院似乎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机会,用更好的规则取代米兰达规则,之所以现在没有推翻米兰达规则,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他们”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品(虽然国会已经找到了)。在后来的案件中,虽然最高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似乎坚持米兰达规则的宪法地位,但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日益逼近的弱化态度也是导致米兰达规则风雨飘摇的原因之一。
(3)是对宪法的合理解释还是不当扩张?——质疑米兰达规则的一个前提
“米兰达”案是基于遵守宪法的假设:除非嫌疑人被告知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然后在知情、自愿、理性的情况下放弃权利,否则警方在“拘留和审讯”期间所作的一切陈述都属于第五修正案的“强制”范围,因此不予采纳。这个推论是否成立,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很多情况下,警方虽然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但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任何强制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说话。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他可能会认为对警察说点什么对他有好处,即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坦白的,警察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特权。但根据米兰达规则的假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被迫”的。从这个角度看,米兰达规则扩大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胁迫”的含义,或者说最高法院扩大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释,这也是导致攻击米兰达先例的原因之一: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宪法进行这样的扩大解释?
总之,任何关于米兰达规则的争论,都与米兰达规则的兴衰有关。但正如乔治C托马斯所说,“要回答是否修改米兰达规则的问题,最高法院应该考虑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检察官、无罪和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公众的利弊。这是一个复杂的权衡过程,没有明确的答案。”我们祝愿它在不久的将来,能从经历的风风雨雨中,真正看清自己的命运,不会迷失。
四.思维与实践——米兰达规则对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启示
虽然米兰达规则自产生以来一直褒贬不一,前途未卜,但她追求程序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人文思想对世界各国人权保护产生了超越刑事司法本身的深远影响。毫无例外,我们应该学习和吸收她在人权保护领域的思想精华,但如何学习和吸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我们准备好了吗
众所周知,米兰达规则是一项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它使美国两项重要的刑事司法人权保护制度具体化。一是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不被强迫为自己的罪行作证;二是普遍获得律师帮助的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律师无偿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无一例外。这项权利已经成为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绝对义务。目前,中国还没有实施第二套系统的硬件基础。但最近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四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条款,规定了“沉默权”制度。仅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当然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实践中,司法制度的实施需要许多硬件和软件基础以及一系列保障措施。就美国而言,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是超然独立的,法院既是裁判又是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有成熟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和辩诉交易制度,法律文化中的人权保护思想极其活跃。立法和司法只是为了程序。因此,在我看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面临以下障碍。
1.传统法律观念的障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男权社会,文化传统强调“整体论”,不怕为了大众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相应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只注重维护“整体”利益,重视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强调司法的实体正义,忽视程序的正当性。
2.立法不足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不全面,对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缺乏限制性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具有深厚坚实的现实基础。尤其令人费解的是,修正案草案不仅确立了沉默权,还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相反规定。
3.重实体轻程序法律理念的障碍。多年来,中国的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实施工具。人们认为程序法从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服务。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远高于程序正义的价值。有少数执法者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程序”和“手续”。因此,中国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适合再生产“沉默权”制度的土壤。
4.刑事侦查能力的限度。“沉默权”立法的本质在于尊重人权。如果沉默权得到法律确认,就意味着允许公民个人被动抵制执法机关的起诉,这无疑会给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带来很多不便。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物质条件差,人员素质低。在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利诱等非法手段仍然盛行,侦查人员经常利用这些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
5.法律援助制度缺失。我国目前必要的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盲、聋、哑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律援助不涉及侦查讯问阶段。没有律师的监督和帮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沉默权永远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成为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城堡。
(二)从我们所能做的——法律重在实施
“法必信”——如果一项法律只停留在立法层面,并不能真正付诸实施,不如搁置。目前,中国在正式确立沉默权的同时,至少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完善法制。首先,要废除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规定,防止法律规定“打架斗殴”。其次,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拓宽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让犯罪嫌疑人在人身安全和自由意志的状态下决定是否行使沉默权;修改现行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规定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时享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权。此外,适当引入辩诉交易、“毒树之果”等刑事诉讼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完善证据规则的核心是证人制度,证人制度保障了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及其人身、财产安全。
2.规范司法行为。当前,当务之急是规范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种原始野蛮的司法行为,早已被现代文明社会所鄙视,也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毒瘤。相关司法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摒弃重口供的思维方式,将破案、起诉、定罪的主要依据变为“外部证据”;要加大刑讯逼供的处罚力度,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刑事处罚,不得姑息;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的行使,加大对非法证据,主要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的排除力度,让罪犯有办法举报,让罪犯白活。
3.争取社会认可。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延续数千年、缺乏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来说,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改变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大力培育“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人权保障的文化土壤,是不可低估的。
虽然“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还存在一些障碍,可能在其确立的初始阶段就“水土不服”,造成许多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但在中国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加快与国际司法公正标准接轨的大时代背景和大趋势下,“沉默权”制度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这里借用国内外两位大法学家的话作为结论,与大家分享。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福尔摩斯:“一个逃避法律的罪犯比一个政府的非法卑鄙行为要轻得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红表示:“在探索如何在中国确立沉默权时,我们应该努力保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我们不仅要摒弃过去“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理念,还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也不能牺牲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好名声”。
愿“沉默权”制度早日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生根发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乔治·托马斯译自许·沈剑,“米兰达规则走到尽头了吗?”《美国警察讯问规则的历史与未来》引自《诉讼法》第八卷。
2.《证据科学论坛》第六卷。
3.孙长勇《沉默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4.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5.何家宏《享受法律》,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5年9月。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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