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中国知识产权报》7月16日报道,“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龙头,以“香气悠长、入口甘甜、清咽爽口、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风格著称。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多个防御性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经审理,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相似,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七粮液商标未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册申请未获批准。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第9047717号,该商标经初审后在第1284号《商标公告》中公告,被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烧酒、酒、酒等商品。
高认为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裁定该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不服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业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2014年2月24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因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有争议的商标不被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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