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廖庆友故意伤害案,由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庆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8时许,廖庆友与被害人朱某某在屏山县芙蓉镇团天村3组朱某某家后面的路上发生口角,后被抓获。在挠的过程中,廖庆友咬着朱的左拇指。经法医鉴定,受害者朱某某左手拇指受伤,近1/2的远端指关节缺失,导致左手功能丧失约12%,属轻伤。
2016年1月13日,平山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廖庆友提起公诉。
坪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庆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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