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购物消费,
如果商家不提供发票,
怎么处理?如何维权?那我该怎么办?
场景一:商家购买商品/服务后,不开具发票。这符合规定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对外经营活动收款,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会给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农产品收购等。)
当然,情况也有例外。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提到:“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已经办理税务。对于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费用开具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其费用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收据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据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规模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
对方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可以出具收款凭证,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否则就要开发票。
场景二:商家已经开了电子发票,可以吗?
还是一样,直接说法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力效果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公司还存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报销的情况,只能说财务制度要与时俱进。
场景三:商家说自然人没有身份证号,不能开具发票?
“为了提供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局规定只能开具识别号发票。”
“嗯,就给个人吧。”
“它不能对个人开放。税务局说要有身份证号。”...
商家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实际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购买方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事实上,这项政策对自然人开发票没有影响。
… …"
因此,自然人作为买受人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的要求不存在。
场景四:商家因为不符合需要开票的具体情况而拒绝给我开票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请直接通过合法维权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拨打12366投诉举报
方法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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