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天的消化和讨论,针对上海港与R&F的冲突,公布了处罚结果..奥斯卡停8场,罚款4万,加上陈的7场等。,和几个人一起暂停了25场中超比赛。
奥斯卡的人物塑造是非体育道德方式侵犯他人。根据规定,第五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条分别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因为今年3月份刚出。之前你在网上找到的很多版本都是2015年的章程。
第56条对球员和其他人的不当行为
任何人被给予直接红牌(或未被给予直接红牌但犯有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将因下列行为受到惩罚:
(a)严重犯规(尤其是暴力)至少暂停或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二)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侮辱等))至少暂停或禁止进入替补席2场。
(3)以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的,暂停或禁止进入替补席至少3场;对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暂停或禁止进入替补席至少5场。
(4)使用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或吐痰等不道德手段侮辱或侵犯他人的,暂停或禁止进入替补席至少4场。
第四十九条是从重处罚的情形
(a)一再违反纪律。
(二)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和执法人员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阻碍调查、贿赂刑罚执行人等。
(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俱乐部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官员对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我觉得奥斯卡的人物塑造可以理解,出处可以找。随后继续往下走,广州球员陈则“在死球状态下冲推对方球员”。嗯,注意一下,没有定性,那么根据《足球比赛规则(2016-2017修订版)》“第十二章“犯规与不当行为”,对“暴力行为”的描述是具体的。”战斗或试图战斗”。
《足球比赛规则》在对“暴力行为”具体特征的解释和描述中,特别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或对象是否是球:“如果球员的行为不是针对球,而是使用或试图使用过度的武力或野蛮的方式对待对方球员、队友、球队官员、比赛官员、观众或任何其他人,无论身体接触与否,都被视为暴力行为”。
按照国际足联的规定,陈应该是暴力的。我们来看看判罚结果——停赛七场。也不定性:广州R&F球员李体香因“在比赛中过度用力推对方球员”被禁赛5场。来自上海的球员傅欢在冲突中过度用力推对手,被禁赛6场。
所以,问题来了。经过仔细仔细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事实:就此次事件而言,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高于暴力,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应低于暴力。
前两天,人民日报对上海R&F的竞争冲突进行了评论: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中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比赛都在国外“落地”。一个人恶意犯规,不仅会影响球员本人和俱乐部,还会给整个中超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足球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只有不断加强政策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机制,共青团才能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对体育道德和精神的暴力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就这种处罚而言,我觉得从概念上来说,涉及到足球“人治、法治”的选择。足球的法治就是法治。与人治社会不同,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在做出任何处罚决定之前,找出适用的处罚。不是为了惩罚,不顾规则。法治的软环境只能靠遵守规则的掌权者积累,金钱买不到。在足球运动中摒弃人治思想,坚持法治思想,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稳定的足球生态环境。
另外,有媒体在评价此事时提出了“乱世用重码”的说法。我不禁又想起了之前那个秦生被停职半年的案子。它还基于第56条和第49条。当时也有声音说“乱世重典”。前面有秦生的“重罚”,中间有胡尔克事件,所以只有在这次奥斯卡之后才会有如此汹涌的舆论。但是什么是乱世呢?如果有些球员的类似行为没有受到同样的惩罚,只会让人觉得足协是在草率地执行规章制度。而如果继续按照这样的处罚力度来进行处罚,为什么还要谈“乱世重典”?那岂不是“一直用重码”?所以,其实不是“乱世用重”,而是“乱用重典”,“乱世用重典”本身就是对足球法治的嘲讽。
最后可以看看国际比赛中的一些案例。2015年美洲杯,巴西对阵哥伦比亚,内马尔用死球踢球。他与对手发生冲突,与裁判发生矛盾,最终被禁赛三场。
阿什利·威廉姆斯过去踢过范佩西,引起了争议
2012-2013赛季,曼联打斯旺西。下半场下半场,曼联前锋范佩西带球在对手之间传球,但被身后的对手撞倒。在裁判已经鸣笛的情况下,对方后卫阿什利·威廉姆斯用右脚踢球,将球闷死在仰面倒地的范佩西背上,并爆头。范佩西起身与对手纠缠,导致每人一张黄牌。事后不顾外界评价,足总也没有再追究此事。严格制定规章制度,严格而妥善的执行,这是一个足球管理机构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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