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征地,资金来源不能是贷款或融资。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前,应提交承诺函,承诺土地收购资金按规定为自有资金,其来源不属于金融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等。,并声明如果承诺不成立,他们将自愿放弃开发土地的中标资金。
他还表示,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财政部门,将严格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的资金来源。如果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将取消土地招标资金,禁止企业在两年内参与土地招标拍卖。
此外,《通知》提出,2020年1月1日以后有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项目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启动项目资金监管,按照完成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节点,返还40%、40%和20%的项目资金,返还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于2019年1月1日后拥有土地开发权的新楼盘,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新商品房,多层楼盘的形象进度要封顶,高层楼盘的形象进度要达到总楼层的三分之二才允许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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