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山东省在线税务局
正式推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我省整合了原山东国税网上纳税平台和原山东地税网上纳税服务大厅,成立了山东省综合网上税务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24: 00投入运行。
有什么
新功能
全新的税务体验
有什么
新功能
综合税务服务
统一
接口
直接通过网站首页登录或者输入URL更方便
注意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后,为保证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原山东国税网上税务平台和原山东地税网上税务服务大厅暂时继续运营(停止时间另行公布)。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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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使用原国税和地税账户密码直接登录新平台
统一
待办任务
与税务相关的综合待办信息显示在用户的主页上,以便于处理
主要附加税(费)
联合声明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数据会自动带入附加纳税申报表
关联业务
一次性处理掉
11种常用涉税相关业务一次性填写并办理
移动
税务和微信税务整合
原国税、地税移动税务、微信税务已统一整合
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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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援助
如果您有技术问题,您可以拨打支持电话96005656
www.96005656.com技术支持在线客户服务
如有业务问题,请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
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后,省内各级税务机关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辅导,要求纳税人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局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在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到实施“三定”条例的改革过渡期内,原国税、地税机关按照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收征管业务,统一对外以新机构名义执法服务, 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纳税人纳税经验不断提高。 我们将在过渡期内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做好税收征管业务的衔接
(一)证书和印章的使用。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务业务专用章应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税务业务专用章可用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各种证件、文件、表格等。启用新名称、本地音轨、单词音轨和数字。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的税务机关应对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暂停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务登记事项的“一窗口办理”,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对于当期有纳税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关不得认定为异常户。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的户籍管理身份不一致的,由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身份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新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按户收集确认纳税人全部欠税信息,并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4)风险协调。新税务机关要加强风险任务管理,统筹规划风险管理任务,有序开展风险任务推进和应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减少税务稽查的要求,要统筹开展执法工作,避免同一纳税人多次检查、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突出案件的处理。如果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未能送达决定文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将对案件进行合并跟进。对于其他立案稽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稽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稽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办理。
(6)执法标准。根据规定,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新税务机关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和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和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情况,新税务机关应按照遵守法律法规、惠及纳税人、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标准。
(七)委托代收。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调整,新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与代收单位签订协议。原国税、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事项的内部操作,按原工作流程办理,税票、发票、税控设备的征收方式不变。
(八)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新的税务机关要将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的入口统一在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作为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和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衔接管理工作。
(九)将统一核算。过渡期间,新税务机关按照原国税、地税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新税务机关要统一对外提供数据。各省新税务机关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报表时,还应报送原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和新税务机关的报表。
(十)税收托管基金账户变更。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税务代理托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十一)发票和税票管理。上市前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各省原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要清理现有发票和税票库存,做好调整发票和税票库存工作。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和税票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印章和税票样式。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向社会公布,新的税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规定。
第二,优化纳税人的纳税体验
(十二)统一征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有效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和网上纳税系统。新税务所上市后,将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次一主税附加费”;12366税务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式咨询”。
(十三)数据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配送服务”改革要求,优化纳税程序,减少数据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报送数据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上市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需按规定向原国税、地税机关报送信息,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信息;根据规定,原国税、地税机关需要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办理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相互转让、配合。
(十四)实名纳税。各省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并实名纳税信息的规则,统一本省实名纳税的范围、流程和核定手段,避免重复征收和核定。
(十五)审批时限。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的“零超时”要求,按时完成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完成时限。
(16)法律救济。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相关职责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税务机关继承。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保证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脱和懈怠。
第三,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保障
(十七)系统配置。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配置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子系统的配置升级工作。
(十八)运行维护。过渡期内,新税务机关要根据原有运维管理体系和统一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运维、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四.工作要求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过渡期税收征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因地制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过渡期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机制,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明确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过渡期征管业务。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舟共济,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顺利纳税,确保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优化协调高效运行。
(二十一)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三方协议、多证融合、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这需要在新税务机关上市后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
(二十二)做好相关税务事项的公告和公示工作。新的税务机构上市时,应公告纳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安排的宣传和解释,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税收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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