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记者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王天宇告诉中新社记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王天宇认为有必要澄清劳动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别。与合伙不同,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但也承担组织人力的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所以不管是否受益,这是企业需要承担的。”
法律专家谈拒绝加班,被判1.8万赔偿,简直太奇怪了。换句话说,本案中的两名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企业可以组织其他人力进行应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工人承担。“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不应承担连带损失。这种判断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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