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30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生,系国家工作人员,曾任甘肃省临猗县委副书记、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委员、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王永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218万元以上的,无法说明价值1547万元以上财物的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王永生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一家国有企业机房的位置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将机房建在泄洪沟和城市轨道交通线旁的地下一层;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不听取专家意见,违反“三大一大”决策流程;收受他人贿赂购买房地产,徇私舞弊的;选址不当造成的渗漏事故,导致维修改造费用56万余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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