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做出了明确、严格的定义。根据本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平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造,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本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并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个类别。
第二,经济适用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它与有两个限制的商品房有着相同的“两个限制”,即限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销售价格,通常小于普通商品房,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价格通常低于普通商品房。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目标是特殊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供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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