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公众热议的“教科书式作弊”事件并未平息。以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当事人黄淑芬起诉曾协助当事人赵勇转发视频的律师岳神山,要求其删除涉案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损失40万元及维权费用。今天早上,案件被宣布,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黄淑芬的所有诉讼请求。
图片京法网事 事件回顾2017年11月,新浪微博上流传了一段题为《车祸后的第776天》的视频。作者声称他的父亲赵在骑自行车和驾驶一辆女时发生车祸,赵成了植物人。之后,赵勇一家对司机黄淑芬提起诉讼,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黄淑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勇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赵勇在视频中说,黄淑芬拒绝履行法院裁定的赔偿,这使他的家庭生活困难。这段视频很快引起了公众的注意,黄淑芬也被称为“教科书作弊”。后来,黄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于2018年8月获释。
赵勇微博发布3小时11分钟后,被告岳神山转发了赵勇的视频。黄淑芬认为他当时已经赔偿了49.2万元,但视频内容让公众认为他没有支付一分钱。而岳神珊拥有100多万微博粉丝,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教科书作弊”视频,导致其社会评价大幅下降。记者看到,该视频已被转发超过33万次。
庭审焦点原告黄淑芬称,在被告岳神山以律师身份转发视频的当晚,其个人隐私信息被广泛传播,原告及其女儿被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和误入,巨大的网络暴力接踵而至,原告被授予“教科书式老赖”称号。它也被媒体报道转发,“导致原告和女儿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庭审中,岳神山的律师认为,网友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原告和女儿的信息,与岳神山无关。所以,“侵犯隐私权不成立。”被告还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转发内容未被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视频被转发之前,原告已经成为“莱莱”,俗称互联网热点,因为他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本案被告。黄淑芬要求魏梦公司道歉,并通过技术手段向岳神山全体粉丝公布了道歉书,对岳神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新浪诉讼代理人表示,公民有言论自由,案件涉及的微博内容不带有侮辱性或不准确,新浪微博没有事前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
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媒体平台发表意见时,应更加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判断行为人从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尤其是对其注意义务的程度或界限的判断。综合判断要根据演员的职业、影响力、发表传播言论的方式。
本案中,岳某某不仅是大互联网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某某和赵某某之间的一系列案件,岳某某的身份已经从事件旁观者变成了知情人和相关人。同时涉及到的博文,既有原创,也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在考虑岳某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空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速的特点。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转发言论时,对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因此,只有当被转发的言论不准确、带有侮辱性或诽谤性,且凭借货代的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人的常识可以认定和判断,并且货代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涉嫌侵权时,才是有过错的,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某某向赵提供法律意见之前,所涉及的视频并没有明显的与常识不符之处。在转发涉案视频前,岳某某还查询了不可信人员名单等公共信息,履行了自己高度的注意义务,转发时并未修改涉案视频。岳某某的评论涉及到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没有错。
岳某某向赵提供法律意见后,岳某某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人和相关人,应承担比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他的一系列博文都是关于黄事件诉讼进展的通知,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他的话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并未借机侮辱或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的名誉权。而且因为涉及的视频中没有黄某某鼓吹的虚假、侮辱性内容,即使岳某某成为本案知情人、关联人后,也没有义务删除。
本案中,法院认定岳某某在黄某某已明确确认其隐私内容未涉及涉案视频和博文的情况下,并未侵犯黄某某的隐私权。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魏梦创科公司在法院认定岳某某没有侵权时,并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视频和博文。
涉案视频被岳某某等大量微博用户转发,各种媒体跟进报道。黄某某迅速成为知名话题人物。在这个过程中,他收到了许多不知名人士的辱骂短信,其中一些包含了过多的文字,导致对黄某某的人身攻击。
一般来说,公众批评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是一种正常的情感和言语表达。批评会客观上促进个人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会促使被批评者进行反思和纠正,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限度,变成了无节制的谩骂或谴责,就偏离了批评的目的。
同时,法院还提醒,岳某某虽然没有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作为律师代理人和大互联网V,他在黄某某事件引发了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继续发表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使他可能有促使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一个负面的舆论场,上述行为激化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该引起重视,更加稳妥地处理。
1.《黄淑芬事件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当事人黄淑芬诉对方律师侵权,被法院驳回》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黄淑芬事件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当事人黄淑芬诉对方律师侵权,被法院驳回》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303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