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李亚鹏曾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元未履行,于去年被列为被执行人。新京报记者今日获悉,因该案被北京市高院裁定再审,该案执行中止,李亚鹏也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去除。据悉,该再审案件已于昨日(2月26日)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被执行人信息中已不见李亚鹏
2018年10月,李亚鹏被曝出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元未履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相关判决书显示,系李亚鹏(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其兄李亚炜(雪山公司股东)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的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支付4000万元,支付期限届满,应该履行承诺。一审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等。后二被告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于2018年4月进入执行程序,因未履行判决,李亚鹏被列为被执行人。今日,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一栏中已经没有李亚鹏。
李亚鹏申请再审此案
据知情人称,该案目前已执行中止。昨日,该案已经在北京市三中院再审开庭。新京报记者根据北京高院的裁决书了解到,系李亚鹏、李亚炜申请再审。
李亚鹏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结合《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函》的内容,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对于有4000万元保底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合同应当参照联营合同的情况认定为无效或者认定合同性质实质为借贷;《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是对雪山公司预期的利润分红款,但是义务主体是雪山公司,且应当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并由股东会议决定;泰和友联公司作为雪山公司的股东,在雪山公司没有产生利润的情况下,从雪山公司先行收回4000万元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泰和友联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要求李亚鹏和李亚炜签订的《承诺函》是担保合同。泰和友联公司与雪山公司不存在因利润分配而产生的4000万元到期债券,则担保人无需承担义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泰和友联辩称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准确、确认法律关系明晰、适用法律正确。泰和友联提到,《承诺函》第三条记载到期债权执行: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到期债权的担保是以股东李亚鹏、中书公司(全称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之一)以其在雪山公司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并非如对方所称是李亚鹏、李亚炜对雪山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到期债权的保证。
中书公司述称同意李亚鹏的再审意见。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确定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对泰和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因此北京市高院指令三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了解,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此前该案在执行中已分别查扣了李亚鹏和李亚炜各五百余万执行案款,目前五百余万已经发还,另五百余万案款已经在法院账户上,因案件执行中止,将待再审审判结果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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