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广东男子将姐姐从8楼阳台推下,此前还多次殴打母亲,判了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我刚站上凳子,黄某基就用力推我下楼,但我抓住了一条铁杆挣扎几秒,在这几秒期间,黄某基还往死里推我下去。”让黄女士没想到的是,一家人宠爱的亲弟弟,有一天将自己从8楼阳台推下。
所幸的是,黄女士掉到了5楼的平台处,经鉴定,黄女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月6日,南都记者获悉,对于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黄某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姐姐被弟弟从8楼阳台推下
坠落在5楼多处骨折
因家里装修,黄女士把家里部分东西放在弟弟黄某基的家里,其中包括一条鱼。
2018年6月19日,因家里来了客人凳子不够坐,于是黄女士就去弟弟位于某小区的801家里拿之前放在他家的凳子。当天中午12点36分左右,黄女士一边找凳子,一边跟黄某基说“你要找工作,要不你的身体会越来越差,我先拉你入义工群,你先做义工,然后慢慢融入社会。”
不过,黄某基没有回应他姐姐,反而不断说“你看看你的鱼,掉了两层皮。”而这正是他诱骗黄女士走到阳台的理由。
黄女士说,之前鱼缸是放在阳台里面的,在事发前几天黄某基就有喊过她去看鱼,可当天的鱼缸放在阳台外面的小平台,为此黄某基多次叫她几次站上凳子去看。
由于黄女士当时有其他事情处理,所以并没有站上去看。但黄某基一直叫她站在凳子上看鱼,还通过拉她的衣服,拉她上凳子。在弟弟的拉扯下,黄女士站上了凳子,可她刚站上凳子,黄某基就用力推她下楼,但她抓住了一条固定的铁杆挣扎,在这几秒期间,黄某基还继续推她下去,最终黄女士被推下楼。
起初未想追究任何责任
得知大姐遇害身亡改变主意
黄女士从八楼坠落至五楼平台处,经鉴定,黄女士损伤为右侧耻骨上支、双侧耻骨联合部及耻骨下支骨折、骶骨右侧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1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据了解,黄某基出生于1980年,有两个姐姐,被推下楼的黄女士是他的二姐,父母均已去世。黄女士说,黄某基是家里年纪最小的,一家人都很溺爱他,她和姐姐一直都很疼他,“我觉得他是有预谋的,我不知道黄某基为什么要推我下楼。”黄女士说,黄某基之前没有打过她,事发几年前,黄某基经常打母亲,怀疑他有暴力倾向,所以就带他去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
在摔下楼之后,黄女士曾清醒过一下,她第一想法是不想弟弟因为这个事情坐牢,也没有想过追究弟弟任何责任,所以就没有立即报警。
黄女士说,她还想通知大姐小心点黄某基,可后来发现大姐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出于担心,黄女士的丈夫去了大姐家里查看,得到的是大姐遇害身亡的消息。这时,黄女士觉得没有必要包庇弟弟,遂报警向公安机关反映事实。
男子一审获刑15年
法院未认定其杀害大姐
被抓获后,黄某基供述称,当时他吃完午饭,二姐黄女士来找他,进来后她就在屋里找东西,在她找东西的时候他就去洗澡,洗完澡出来的时候,二姐已经不在了,他以为她已经离开了。随后,他便离开家,路上接到黄女士的女儿电话说,黄女士在他家里掉下了楼。
直至黄某基被民警抓获时,他还坚称自己并不在场,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据黄某基供述,在几年前,他曾被诊断有轻微的暴力倾向。他说,自己和父母、姐姐们关系都一般。父母在他小时候,给他很少食物,导致他营养不足,身高只有149厘米,“我认为我父母是在虐待我,我没有殴打过我父亲,但我在我母亲去世前的一年半时间里,为了报复,就经常殴打我母亲王某的头部。”
一审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基将被害人黄女士从八楼阳台处推下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黄某基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黄某基杀害其大姐黄某的事实,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予认定。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检察机关抗诉后撤诉
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之后,黄某基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高院撤回抗诉。
黄某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作案动机。黄某基与黄女士系姐弟,关系较好,双方没有矛盾。同时,除黄女士的陈述外,没有目击证人证实黄女士被黄某基推下楼;黄女士坠落的五楼平台是绿化带,即使从八楼坠下,也不会致人死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某基无罪。
广东高院认为,黄女士向民警陈述案发经过时思维清晰,不但陈述了其被黄某基诱骗并拉上木凳、坠楼时撞到了晾衣杆等细节,而且还指认了阳台上的凳子、养鱼的玻璃缸等,与现场勘验笔录均相互吻合。
黄某基供称案发时其在家中洗澡,洗完澡后发现黄女士不见了,便出门去以前的公司。监控录像证实,黄某基在黄女士坠楼后6分钟,即离开住处径直前往另一小区(大姐所住的地方),黄某基的供述不但有悖常理,而且与实际行动轨迹不符,又不能自圆其说。
虽然黄某基自始至终未作有罪供述,但是黄某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但有直接证据即被害人黄女士的陈述,而且有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某基犯罪的事实。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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