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7?30”爆炸,造成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东屯都税务所大楼爆炸惨剧,造成4死3重伤,多人轻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因玻璃五金配件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并将其归咎于长沙某装饰五金批发部门的陈某某、湖南某银行原行长彭某某及其下属。对彭等人的诉讼未果,国家税务局东屯都税务所工作人员彭某某之子被发现并要求赔偿。刘在没有索赔希望的情况下,将怒火发泄在身上,进而有了用爆炸手段杀害和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想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达到了报复彭某某等人的目的。
2009年10月,刘转恒前往湖南郴州永兴县,打着买煤的幌子,与刘健相遇。他谎称买炸药盖房,让刘健帮他买炸药雷管。刘健找到了,违反规定从李那里买了炸药电雷管,然后卖给了刘转恒。2010年6月,刘从广州逃到长沙,在芙蓉区莲花花园小区租住的私房内自行组装爆炸装置,多次携带爆炸装置到国税局东屯都分局,伺机实施爆炸,均未成功。同年7月30日下午,刘携带自制遥控爆炸装置前往国税局东屯都税务所,利用工作人员会议之便,在三楼会议室门外墙放置炸药。当天下午16时39分左右,刘遥控引爆炸药,造成、罗某某2名受害者当场死亡,另外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刘引爆后逃离现场。8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全州逮捕了刘玉恒。
鉴于案件的严重性,法院将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然后在可选的基础上决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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