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小心伤害了别人,去足浴店按摩身体,伤了肋骨,物业对孩子的伤害出具了免责声明...最近,很多读者咨询了有关“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
财产可以通过出具免责声明免除责任吗?
网友“强哥”咨询:在我们小区,物业使用尖竹作为花园的栏杆,并声明“请照顾好孩子,避免发生意外,否则后果自负。”业主觉得竹子这么尖,小区人多孩子多,他愿意在小区里玩。一旦他摔倒,竹子就会插入他的身体,这很危险。请问物业提供这样的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写了个免责声明,孩子一旦摔倒被竹子伤了,财产不负责?
律师的回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救援工作。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知道也应该知道小区人流量大,孩子多,还在业主的公共活动中安装了尖竹做的栏杆空。物业公司虽然贴出了免责声明,但不能免除其责任,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安全义务。如发生人身伤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身体按摩受伤商家拒绝承担责任怎么办?
老婆在足浴店按摩,店里推荐她做个身体按摩,但是肋骨疼。由于当时开了两张卡,总共1500元,已经消费了320元,我们要求退款和赔偿医药费,但商家只想退回680元。派出所介入后,商家返还部分开卡费至900元。请问怎么才能要回我们的开卡费和医药费?
律师的回答:
首先,万先生可以先和办卡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市监察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伤情严重,可以先做鉴定。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形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此,万先生可以要求商店返还未使用部分的余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是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万先生的妻子在接受服务时受伤,可以向商家索赔医疗费。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时不要盲目消费。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建议与商户签订书面合同,多了解卡所附条件和取卡要求,并认真核对消费明细,要求保留消费单据,以保障其权益。这是对商家的一种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
儿子在学校挠同学该不该负责?
网友“春子”咨询:儿子三岁,老师打电话说在学校抓破了一个女生的脸。我问怎么回事,老师说没看到,学校也没监控,就因为女生说是我儿子。我马上带着姑娘去药店治伤口,买药。后来对方父母给我打了两次电话,我也带她去看医生买药,但是她脸上的抓痕还没消失。不知道学校要不要负责?
律师的回答:
关于学校是否有责任的问题,可以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由该学校、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外,根据最新的《民法通则》,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你的描述,学校老师说没看到,学校也没监控。学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推定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狗吓到老人了,需要每天照顾吗?
网友“老王”咨询:我家狗挺小的。对着走在路上的老人狂吠了几声后,被吓得摔倒了,导致屁股附近的骨头断了。我的家人需要每天陪着他照顾他吗,除了医药费?有这个义务?
律师的回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网友“老王”一家把宠物狗带到公共场所,应该已经预见到狗可能会吓到或者伤害到他人,给路人带来了潜在的危险,遛狗者应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所以老人被狗吓坏摔倒了,“老王”一家作为动物饲养者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老年人因医疗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老年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但“老王”一家并没有每天照顾老人的义务,只是损害赔偿中有护理费,需要在老人住院期间支付。
来源:温州晚报
严恒,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广正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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