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中国官方法律来源来看,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不是中国官方法律来源。但有些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比法律规定更准确、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那么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有法律效力吗?等级是什么?是否可以作为裁判引用的依据。
1.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虽然司法解释不是我国的官方法律渊源,但讨论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以批复和规则的形式发布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不同于审判的司法解释,习惯上称之为检察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律在司法工作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
2.检察司法解释是否涉嫌干预司法权
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检察机关属于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其权力来源于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以解释法律没有问题。另外,目前检察机关发布司法解释,大多是和司法机关一起发布的。这样也便于检察权和司法权在司法解释领域保持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总的来说,检察解释和司法解释虽然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并不普遍。
3.司法解释的效力顺序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被解释的法律。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司法解释低于立法解释,同一问题上的司法解释和检察解释效力顺序相同。
4.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溯及力。两所高中《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在法律实施期间适用。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已经作出相关司法解释的,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解决的案件...不会改变。
5.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因为有法律效力,所以很好理解。
6.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是裁判援引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民商事审判领域的会议纪要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被实务界视为一种标准。当然,刑事领域的毒品会议纪要也有这种效果,被视为办理毒品案件的妙招。每次在民商事领域公布一份会议纪要,都比大修一部民商事基本法要热闹。不得不说,会议纪要的形式可以简洁,也可以冗长;可以细致入微,也可以解释法理。非常好用!会议纪要在整理实际分歧、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指导司法办案等方面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只要不类比解读法律,纪要都很好。当然,毕竟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本身。裁判文书中可以使用推理部分,不能作为裁判引用的依据。所以在法庭上,各方说“按XX会议纪要规定”是不规范的。
除了高法,很多省级司法机关也喜欢做各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非常好。以纪要的形式,也不是没有纪要单独立法,突破法律。此类纪要对维护法治权威、指导司法案件的作用值得商榷,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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