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当财产所有人变更时,本公约的效力应延伸至财产的继承人。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同意正确处理供水、排水、交通、通风、照明、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关系。符合有利于财产使用、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业主和非业主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修缮、维护行为不得干涉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八条业主装修物业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应提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装饰材料和垃圾应放置在指定地点,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占用。
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已被业主占用的人员,不得在下午17: 00至次日上午07: 00、中午12: 00至中午14: 00及节假日期间从事敲击、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如果防盗网可以按规定安装,则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造和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的外观统一。
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对违反装修管理协议,影响电、水、气、通讯、有线电视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装修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将要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紧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应急维护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社区工作站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护;维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因物业维修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造成财产损失等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设计位置未预留的,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处理噪音和冷凝水。
第十二条业主和非业主应当遵守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电梯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区域内车辆的行使和停放应当符合该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犬只外出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和犬链,并由成年人带领和看护,以便立即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的;
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部分,如公共楼梯、扶手、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和屋顶,以及擅自移动或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
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修建建筑物的;
擅自摆摊设点;
侵占或者损坏道路、绿地、花草树木、艺术景观和娱乐设施的;
投掷垃圾、杂物,投掷高空抛物物体;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得制造室内噪声超标,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办喧闹的晚会、舞会,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及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机械设备等;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
在公共场所、设施、绿化带晾晒衣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的收入,计入管理费;
第十八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缴纳情况,并注明业主姓名和欠交费用的建筑物编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从约定中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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