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浦东、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八个区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等九个区的下列案件
(1)一审案件:
1、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
3.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5.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登记不动产权利的案件除外)以及海关不予受理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
7.应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对管辖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
(三)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基层法院管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民商事案件,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并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赔偿案件应当由法院依法受理。
(5)执行案件:
1、法院在一审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申请执行的案件;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3.争议标的与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相同;
4、其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联系我们:
上海新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19H
T:0 21-50 6 8 96 18
1.《上海法院 上海法院受案范围》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上海法院 上海法院受案范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600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