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父母、老师和同学们,上个月在立法领域发生了一件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历史性事件。你知道是什么吗?回答正确会得到一朵小红花,回答错误会被罚抄下面的“改”督促学习。
答案是,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又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法典总则的汇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民法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很多与青少年有关。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今天的《民法通则》,变革的背后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和发展。那么,与民法通则相比,未成年人的保护发生了哪些变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季广生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讲解了《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规定。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时开始,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如果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但是,胎儿在分娩时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能依赖它。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越来越广泛,因此有必要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运而生。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有效地与出生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衔接起来,特别是环境污染和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其后果的出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可以在出生后提出索赔。
“小大人”的门槛从10岁降到了8岁
《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中的“十周岁”降低到“八周岁”,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纯营利性或者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基于人的认知和心理水平进行民事行为是现实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和智力发展加快,对外界事物和自身行为的识别和识别能力增强。因此,有必要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巧的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等,以尽快显示其自主意识,允许学龄儿童适度参与社会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降低,不仅更早的肯定了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也对其自身的注意力、辨别和控制能力、监护人以及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9岁儿童在学校受到伤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会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标准并没有改变。
实现国家监护的法制化
与条文数量相比,《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条文有12条,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的两条规定;对比条款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极大地丰富我国的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是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住地民政部门的监护人;《民法通则》指出,依法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当是民政部门,也可以是被监护人有条件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此外,《民法通则》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当事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近年来,留守儿童伤亡、性侵害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多次发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引发了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思考。相关立法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义务。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开除”。实践中发生的儿童伤亡、虐待儿童等恶性事件,都与缺乏父母监督,甚至极少数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非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直接相关。在完善监护人资格撤销和恢复制度方面,《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被“辞退”的监护人改过自新,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酌情恢复监护人的资格。但由于部分监护人行为极其恶劣,《民法通则》也设立了永久撤销监护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的父母不得恢复监护。
此外,《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羁押的相关规定也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送达;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很多综合条款都实现了我国对青少年的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
《民法通则》也丰富了监护的形式,即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外,还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明确的情形;除了固定监护人,增加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的内容,而且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在18岁被性侵后仍可被起诉
对未成年人性虐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被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少年在未成年期间遭到性侵害,即使当时没有主张民事赔偿权,到了18岁之后仍然可以“秋后算账”。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权利,其胜诉权依法消灭的制度。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它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即诉讼时效过短有时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即将实施的民法通则充分听取了社会的呼声,对性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作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从被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但有必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在性侵案件维权中要注意时效性和证据意识。对上述规定不应有任何误解,即性侵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权利在成年后才能得到维护。人身伤害案件易受时间推移影响,易导致证据丢失;性侵的特点是“一对一”的隐蔽案件,主观言词和间接证据较多,提取客观直接证据较少或困难。受害者更需要及时收集证据,尽快提出申诉,避免犯罪分子因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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