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一个代表团、两个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旨在统一规范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民间投资基金。有很多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禁止多层次套料、规定刚性赎回、规定封闭式产品退出安排等,在私募行业引起轩然大波。同时,由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只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在相关细则出台之前,券商、第三方金融平台等部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出于审慎考虑,暂停销售各类私募基金产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招募流程。但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在将私募行业纳入整体统一监管的同时,也明确了该规定不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一时间,创投基金成为关注的焦点,大成杨春宝的律师团队接到了很多客户的询问,询问如何设立和运营创投基金,政府对创投基金有什么扶持政策。因此,本文拟梳理政府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以期为风险投资行业和有意设立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什么是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是指未上市成长型创业企业在创立或重建过程中,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在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是: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初创企业普通股或可依法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基金。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即只有未上市的风险企业才能投资股权。“未上市”很好理解,是指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什么是“创业企业”?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称之为“早、中、初期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称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并据此界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称之为“早期中小企业”,并作了相应定义;《定向增发暂行办法》称“创业企业”,但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又称“创业型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或者行业已经进入成长期但尚未形成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因此,在确定是否是合格的“风险投资基金”时,需要在具体的场景中应用不同的政策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风险投资基金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企业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成立不足60个月;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批准,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自出具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
如上所述,风险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运作应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等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规定,也应符合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需要满足风险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创新创业,促进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创业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持支持态度。为此,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风险投资的意见》,从培育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风险投资市场环境等角度,提出了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22条意见。因此,除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不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外,《私募基金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对风险投资基金在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备案、投资报告要求、会员管理等方面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对风险投资基金采取了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检查监管。杨春宝律师团队计划从资金筹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方面介绍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扶持政策和法规:
1.编制和招聘
政策指导
《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的意见》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法人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企业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商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风险投资;鼓励和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发展。
资金支持
根据《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新兴产业风险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政府基金可以与地方政府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风险投资基金。同时规定,除按照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还应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奖励。风险投资基金增值收益的20%原则上应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此外,中央财政资金可以对初期投资创新型企业的资金给予较大的利润率,超过风险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的70%。
为了支持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了各种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由杨春宝律师服务的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普陀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是已成功运营的母基金。此外,各地还出台了各种退税或财政补贴,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融资支持
《国务院风险投资意见》要求推进投贷联动、保险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增强投资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创新型创业公司债券的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行创新型创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投资于创新型创业公司股权。
投资冷却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冷却期的约定可以参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换句话说,对于风险投资基金,可以约定自己的投资冷静期,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么严格。
2.投资
投资渠道
《国务院创业投资意见》规定,在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新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创空室等。,开放项目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风险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开辟风险投资与项目之间的渠道,并进行引导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两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当年不足抵扣的
3.管理
管理员
协会副秘书长陈春艳在2017中国科技金融创新与风险投资改革试验区高峰论坛上的发言中提到,协会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加入会议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将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申请;对于符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专注于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为审核过程提供便利;在新的会员管理办法中,协会将风险投资会员的资产管理规模由10亿元缩减为普通会员,缩减至3亿元,从而增加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普通会员中的比例;在减免会费方面,协会理事会会议再次提出减免风险投资会费的方案。
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第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理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但对季度报告没有强制性要求。
退出
证监会监管问答
2017年6月,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基金持股锁定期的监管问答。明确在企业发行初审过程中,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股份的限售期安排将按照区分对待:对拥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若发行人不具备或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则不属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在持有股份总额51%以上的股东范围内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承诺其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锁定一年。
减少新规定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符合要求的风险投资基金,在所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以下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简化规则
一档
不到36个月
3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档
超过36个月但不到48个月
2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档
超过48个月
一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证券交易所减持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东细则》,合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IPO前股份的,适用以下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简化规则
一档
不到36个月
在任何连续90天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档
超过36个月但不到48个月
在任何连续60天内,拟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档
超过48个月
在任何连续30天内,拟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创新型创业公司债券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成立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应低于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本通知所称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并接受审计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不少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的设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
4.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资接受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特别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风险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持有的未转让股份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或配售新股取得的股份除外;
投资方式仅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以转换为股权的股权投资;
在外资金额中,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占50%以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本条例颁布前的对外投资额中,非上市企业或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额占50%以上;
本规定颁布后,前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占50%以上,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项规定。
本规定公布前已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变更备案后可作为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本规定。
自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之日起计算,或自投资额达到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投资总额的50%之日起计算。
由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则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明确其买卖股票的数量、性质、类型和价格,并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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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排除和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是中国政府鼓励“大众创业和创新”的另一项强有力措施。此外,风险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频繁出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风险投资基金有望成为私募股权行业的“大白马”。鉴于各地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和配套优惠政策在政策法规上存在较大差异,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拟设立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员在设立或投资基金前,应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基金设立地的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标准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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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3年,是上海最早的70后资深律师。杨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中国商法杂志》100名优秀律师,并在《金融月刊》上获得“中国TMT律师奖”、“中国律师奖”等多个奖项。他是亚太法律500和亚洲法律档案推荐多年的律师。他有资格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他是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事务所TMT业务组组长。出版了《企业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操作与案例分析》、《私募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万盛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整操作指南》等12部专著。杨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与基金、TMT、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子邮件: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先生从业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十余年,具有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协调能力,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知识和经验。出版《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发表并购、基金领域文章数十篇。孙律师的执业领域有: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电子邮件:sun.zhen@dentons.cn
杨春宝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3年,是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先生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中国商业法律杂志》评选为“中国商业100名优秀律师”,并获得“中国TMT律师奖”、“中国并购律师奖”等专业奖项,是亚太法律500强和《亚洲法律概况》多年推荐的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事务所TMT业务组组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出版了《企业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操作与案例分析》、《私募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万盛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万盛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整操作指南》、《风险投资法律手册》等12部专著。
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公司、并购、投融资及基金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律师由法律桥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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