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条款。那么,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自动续签吗?有哪些风险?

1.“自动续约”等于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吗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句话内涵丰富。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有书面合同

在法律上,书写的范围不仅指纸面合同,还指电子合同,如电子邮件。但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可靠,一旦发生纠纷,就要讨论合同的真实性,浪费精力,所以建议使用纸质劳动合同。

2.有签约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电子合同,还要签署表示认可的声明和出具声明的行为。

3.有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之一。其他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

首先,在公司采用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无异议自动续约。

这种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的签订行为,劳动合同期限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不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的“无异议自动续展”条款在合同中具有默示效力。

也就是说,一个省略是用来表明缔约一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在劳动合同中使用。一般合同双方在履行后感到满意,可以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但是劳动合同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随着年龄和经验的增加,工人需要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如果只签订一份合同,劳动者将在未来几十年内放弃通过劳动合同书面确认改进内容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初衷。

第三,承认自动续约的做法可能会给劳动合同法体系带来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的是自动扩展子句。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如果认可自动更新的隐含效果,则不能否认自动变更的默认效果。如果这个自动变更条款被批准,那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因此,总的来说,自动续订的条款不能视为合法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2.“自动延期”是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合同期”、“非固定合同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种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本质上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观点正确吗?

边肖认为,这种带有“自动展期”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中的任何一种。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不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三年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选择不续签或延期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不符。况且,如果“自动展期”条款生效,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签订两个合同后再签订的规定就变成了一张纸空,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因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自动展期”条款使得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合法的原则,超过的类型不合法,“约定延期”等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在下列情况下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年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支付一年工作两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不续订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得到改善,否则不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劳动者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虽然与上述法律观点持相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但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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