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之月

┃作者:郭跃明,浙江金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兼职教师。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是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是书证,而应定位为专家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应正确运用因果关系、过错和责任推定原则,同时应加强事故责任的程序审查和救济。

交通肇事罪被称为“过失犯罪之王”,是我国刑事案件中的首例过失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表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没有明确定罪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同责任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可以说,根据《解释》,交通事故责任成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的最重要依据,实际上起到了有效判断的作用。

本文拟对实践中实体鉴定争议的焦点——事故鉴定的属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程序审查和救济的途径,以期对刑事实践有所裨益。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

自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明确交通事故证明不是行政决定,属于证据,但不明确属于何种证据,相关纠纷尚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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