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籍变更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使原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登记。户籍具有法律效力,变更只能由户籍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得自行变更。

公民变更姓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收养人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年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申请更名时,需要持有以下证明材料。材料不全的,不改名。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父母离婚并变更未满16周岁的人的姓氏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并签署双方同意的书面协议。

3、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收养人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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