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1日电10日下午,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的内蒙古农民王立军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提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388,891.5元。

记者了解到,王立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堡镇永胜村的农民。2016年4月15日,因非法经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令,一审重新审查了被告王立军非法经营业务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立军无罪。

在《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中,王立军分别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和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申请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从王立军处了解到,他向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罚款利息、追偿利息、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09,680元;向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何琳分局申请赔偿非法拘禁、精神慰藉和财产损失共计179,211.5元。同时,他在申请中还提出,上述两个机关给他发一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以恢复他的名誉,消除影响。

王立军律师王表示,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分局是王立军人身自由的主要侵害人,临河区人民法院是王立军财产权的主要侵害人。由于侵犯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赔偿责任不能相互吸收,只能分别申请赔偿。

临河区人民法院表示,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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